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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制订的奇葩法律,吓死你

 alayavijnana 2019-07-20

历代正统王朝的皇帝中(南北朝、五代十国的军阀头子不计在内),朱元璋是我最厌恶的帝王之一(另一个是清代的乾隆)。

为什么?

我认为朱元璋过于粗鄙、严酷。有人说,太祖只对贪官严酷,对老百姓可好了。这是真的吗?我们来看看朱元璋亲手订立的奇葩法律,就可以知道他到底对小民有多么好了。

1、朱元璋规定:军人中学有唱曲的,割了舌头;下棋的,砍手;蹴球的,砍脚;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

——事见顾起元《客座赘语》:“洪武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奉圣旨:“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的,卸脚;作买卖的,发边远充军。”府军卫千户虞让男虞端故违吹箫唱曲,将上唇连鼻尖割了。又龙江卫指挥伏颙与本卫小旗姚晏保蹴圆,卸了右脚,全家发赴云南。”

2、朱元璋规定,留元朝发型的,拖出去阉割。

——事见顾起元《客座赘语》:“(洪武)二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礼部榜文一款:内使剃一搭头,官民之家儿童剃留一搭头者,阉割,全家发边远充军。剃头之人,不分老幼罪同。”

3、朱元璋规定:贱民不准穿靴,违者斩。

——事见顾起元《客座赘语》:“(洪武)二十六年八月榜文:为奸顽乱法事,节次据五城兵马司挐送到犯人颜锁住等,故将原定皮札【革翁】样制,更改作半截靴。短【革勾】靴,里儿与靴【革勾】一般长,安上抹口,俱各穿着,或卖与人,仍前自便于饮酒、宿娼、行走摇摆,该司送问罪名,本部切详。先为官民一概穿靴,不分贵贱,所以朝廷命礼部出榜晓谕军民、商贾、技艺、官下、家人、火者,并不许穿靴,止许穿皮札【革翁】,违者处以极刑。此等靴样传于外,必致制度紊乱,宜加显戮。奉旨:这等乱法度的,都押去本家门首枭令了,全家迁入云南。”

4、朱元璋规定:身上有刺青者,发配充军。

——事见陆容《菽园杂记》:“幼尝入神祠,见所塑部从有袒裸者,臂股皆以墨画花鸟云龙之状。初不喻其故,近于温、台等处见国初有为雕青事发充军者,因询问雕青之所以名,一耆老云:‘此名刺花绣,即古所谓文身也。元时,豪侠子弟皆务为此。两臂股皆刺龙凤花草,以繁细者为胜。洪武中,禁例严重,自此无敢犯者。’因悟少年所见,即文身像也。”

5、朱元璋规定:京师若有养禽鸟的市民,饿死他。

——见周晖《金陵琐事》:“太祖造逍遥楼,见人博弈者、养禽鸟者、游手游食者,拘于楼上,使之逍遥尽,皆饿死。楼在淮清桥东北,临河对洞神宫之后。今关王庙是其地基。”

6、朱元璋规定:京师若有饮酒唱歌的,也饿死他。

——事见李光地《榕村语录》:“元时,人多恒舞酣歌,不事生产。明太祖于中街立高楼,令卒侦望其上,闻有弦管饮博者,即缚至,倒悬楼上,饮水三日而死。虽立法太严,然所以激厉颓靡处,志气规模果不寻常,竟有‘一人横行,武王耻之’之意。”

7、朱元璋规定:京师有做贼的、偷汉的,一概斩首。

——事见《洪武永乐榜文》:“洪武二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为禁约事,奉圣旨:京都人烟辐辏,有等奸顽无籍之徒,不务本等生理,往往犯奸做贼。若不律外处治,难以禁止。所以在京犯奸的奸夫奸妇,具各处斩。做贼的、掏摸的、骗诈人的,不问所得赃物多少,具各枭令。已令出榜晓谕,犯者至今不已。刑部再出榜申明,务要家至户到,男子妇人大的小的都要知道。”

8、朱元璋规定:乡村但有聚饮讨论时事的,发配充军。

——事见谈迁《国榷》:“闻国初严驭,夜无群饮,村无宵行,凡饮会口语细故,辄流戍,即吾邑充伍四方,至六千余人,诚使人凛凛,言之至今心悸也。”

9、朱元璋规定:乡村土著,不得出远门,违者发配远方。

——事见《皇明典故纪闻》:“太祖谓户部曰:……尔户部即榜谕天下,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业而游惰者及舍匿他境游民者,皆迁之远方。”

10、朱元璋规定:乡村有游手好闲的,绑到官府问罪。

——事见朱元璋亲订之《大诰》:“此诰一出,所在有司、邻人、里甲,有不务生理者,告诫训诲,作急各著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余有不生理者,里甲邻人著限游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间,仍前不务生理,四邻里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来,以除当所当方之民患。”

11、朱元璋规定:若邻里不积极捉拿游手好闲者,一并治罪。

——事见朱元璋亲订之《大诰》:“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后)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

12、朱元璋规定:怀念元王朝、不为他所用、循入空门之人,铲头。

——事见《明朝小史》:“帝既得天下,恶胜国顽民,窜入淄流,乃聚数十人,掘一泥坑,特露其顶,而用大斧削之。一削去头数颗,名曰铲头会。”

13、朱元璋规定:任何军民见到了火居道士,都可以向他敲诈白银三十两、大明宝钞五十锭。如果他拿不出钱来,尽管打死他,打死无罪。

——事见《万历野获编》:“洪武中有诏,凡火居道士,许人兵诈银三十两、钞五十锭;如无,打死勿论。”谓亲见于刑部所藏《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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