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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智慧商城 2019-07-21

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

不应简单的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

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及相应的法条

进行全面考察

那么,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

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请看本期法信干货小哥的推送

1.公司为股权唯一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提供保证应确认无效——王某青等诉庄某思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为股权转让交易的唯一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实质是公司向股权出让方退还出资。公司的上述保证行为会实际造成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将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当依职权确认为无效。

案号:(2017)闽0521民初967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27日第6版

2.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的,应认定为无效——南通轻工机械厂诉江苏黄河公司、江苏苏辰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担保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的结果,不仅违反公司法有关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安全造成损害,故该担保行为无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辑(总第18辑)

3.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可能因违反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而无效——郭丽华、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法》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但要经法定程序进行担保。如果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就会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有违《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67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7-18

4.经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可约定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承担连带责任——广西万晨投资有限公司、陈伙官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97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7-14

5.公司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因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汪高峰、应跃吾与李海平、王克刚、董建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股东间发生股权转让由公司提供担保,即意味着在受让方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公司应向转让股东支付转让款,从而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公司资产为公司所有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公司在未经公司注册资本金变动及公示程序的情形下,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构成实质上的返还其投资。因此,股东间发生股权转让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因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案号:(2012)民二终字第3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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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股权回购的规定和资本维持原则应认定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吴旭与福建鑫扬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夏珍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转让股东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变更至受让股东名下,而非由公司自己持有,并无发生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之情形,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亦有权向受让股东追偿,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因此,关于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闽民终字第687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12-31

7.公司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应依法予以确认——李华、周成武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保证条款约定,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名确认,故可认定该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确认。公司为股东双方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案号:(2019)皖11民终1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5-20

8.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表决程序规定的,该担保行为不合法——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法》不禁止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必须履行合法的程序。虽可以证明公司曾召开股东会对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表决,但该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表决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担保行为不合法。转让股东为了保证实现其债权,受让股东为减轻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合谋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无效。

案号:(2018)闽06民终2287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17

9.公司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应属无效——魏裕华、许芝荣与郑自营、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在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签章同意提供担保,因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可能导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也使公司利益受损。据此可见,公司的该保证行为系主合同当事人之间串通,骗取公司提供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应属无效,公司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案号:(2017)渝01民初101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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