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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权

 gzdoujj 2019-07-22

真诚汽运公司诉某市政府排除、限制竞争纠纷案

——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权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7日,某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向真诚汽运公司发出《通知》,载明:“依据某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五期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公共交通经营权由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独家特许经营。你公司2007年8月登记入户的50辆公交车已到报废期,请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停止营运,经营权指标收回。” 同年8月21日,某市政府发出独家特许经营许可招标公告,决定公开引进该市辖区范围内0-50公里公共交通项目战略投资者。经报名、公示、竞争性谈判等程序,该市决定选择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独家特许经营项目战略投资者,同意由其成立的项目公司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真诚汽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独家经营许可决定。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某市政府发布涉案“0-50公里公共交通项目”特许经营权许可招投标公告之前,已经事先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将涉案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某市粤运公司独家经营,交通行政部门亦根据该会议纪要先行清理包括真诚汽运公司在内已取得的公交运营指标。显然,市政府提前指定了某市粤运汽车运输公司为涉案公共交通独家特许经营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应由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经营者的规定,存在排除市场原有同业竞争者的主观意图,属于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应当认定该特许经营许可的程序违法。但是,鉴于会议纪要仅是政府的内部协调意见和单方意愿,不等同于特许经营许可权的实际授予,某市粤运汽车运输公司要取得涉案许可仍需要参与公开的招投标程序,而且涉案许可还涉及某市公共交通秩序的稳定及群众出行便利等公共利益,依法应保留其法律效力,不予撤销。2018年7月,判决确认某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许可行为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性垄断行为虽然在我国反垄断法上已被明令禁止,但如何在特许经营许可领域认定行政垄断,一直是司法实践难题。本案裁判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未经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指定或变相制定特许经营者,排除、限制同一市场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参与权,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当认定其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本案判决确认政府采取会议纪要方式提前确定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合法经营权,对于监督和规范地方政府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的招投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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