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7年7月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目标,并提出:“创新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金融新业态。”智能投资顾问就属于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所提出的“智能金融服务”。 智能投顾的发展状况 智能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智能投顾)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应用场景,它是指没有或较少有自然人投资顾问的直接参与,而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算法自动化提供投资者教育、客户洞察、投资组合分析与选择、资产配置、交易执行、投资组合再平衡、税务规划、遗产传承等一项或多项金融理财建议与执行的服务。 智能投顾的兴起源于2008年金融危机。危机发生后,美国证券市场波动加剧,投资者逐渐接受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被动化指数产品,ETF基金的发展为财富管理的升级优化奠定了基础。因此,2008年被称为智能投顾元年。 智能投顾已成为当前各国金融业发展的最新趋势和各国金融竞争的重要领域。在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和新兴的互联网公司都在为蓄势待发的智能投顾市场做准备,各大银行也积极准备智能投顾产品。 智能投顾发展存在的风险 尽管智能投顾在国际上的发展如火如荼,国内市场也蓄势待发,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智能投顾的发展存在着以下问题和风险。 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风险。目前,资管新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为金融机构的专属业务,非金融机构即使持有投资顾问牌照,也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而智能投顾需要具备资产管理(自动代客执行买卖操作)的功能,因此会产生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风险。 法律滞后会阻碍行业发展的风险。境外通行的智能投顾全权委托业务模式也在我国面临着被禁止的法律障碍。我国《证券法》第171条规定,禁止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智能投顾采用的是程序化交易工具,自动执行是其特点之一,也是其优势之所在,这将使智能投顾的优势无法发挥。 伪智能投顾驱逐真智能投顾的风险。智能投顾或许是中国股市探索的一条新路,这是因为真正的人工智能投资顾问与一般的自然人投资顾问相比:其一,更加智能,“大脑容量”、记忆能力和学习能力更强,更会配置和匹配资产。其二,交易速度更快,程序化交易能够在毫秒级的时间内作出买卖的决策和执行。其三,更加理性,更能克服人性弱点。其四,更加公正、忠诚。但是,真正的人工智能投资顾问在我国还未出现,伪智能投顾倒是已经抢先粉墨登场了。“劣币驱逐良币”,伪智能投顾的野蛮生长可能会导致智能投顾被污名化,使真正的智能投顾在我国发展不起来。 客户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风险。其一,我国目前缺乏关于智能投顾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客户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其二,我国目前缺乏关于智能投顾行为监管的标准,导致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缺失。其三,我国目前对于智能投顾算法缺乏规制,人类存在着对算法规制失控的风险。此外,算法可能存在歧视:对不同的人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率,不是基于服务的差异而仅仅是基于客户负担能力或性格的差异,这将侵害客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规范发展智能投顾行业 修订相关法律,解禁投资咨询机构的全权委托功能,为智能投顾的发展扫清法律障碍。可行的商业模式一是要为该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的投资策略和资产组合,代客户做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账户管理”),这就是全权委托账户管理的投资咨询。所以,投资咨询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由单纯的提供投资建议(“动口”)向全权委托账户管理或财富管理(“动手”)升级。 通过智能投顾牌照管理,规范智能投顾行业。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引导智能投顾的发展;通过智能投顾牌照管理,规范智能投顾行业。 重点规范智能投顾的信息披露。第一,算法说明的披露。建议以不同对象为划分标准,一份“深度披露”以机密形式送交监管机构,另一份“浅显披露”通过公共途径向投资者公布。第二,利益冲突的披露。应当让投资者了解到提供智能投顾服务背后的主体有哪些,并由投资者自己选择是否接受。第三,资产和费用的披露。应当事先向投资者明确披露是否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明确费用比率和扣缴日期和办法。第四,收集和使用信息的披露。智能投顾服务是在对客户进行画像的基础上进行的,应向客户披露接触信息的主体、对保密义务的遵守、限制性要求等内容。第五,服务内容的披露。需要明确向投资者说明服务的资金门槛、主要的投资工具、投资逻辑、投资的种类等,增强智能投顾服务的透明度。第六,重大变化的披露。调仓频率将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基本投资收益,应当将调仓频率做出标准化的规范,防止智能投顾服务方通过滥用调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七,合规审查的披露。应当明确披露筛查监测的时间、程序、方式和监测人员等信息,向监管层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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