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这几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简单来说,就是: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金、汽油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公司税前列支。
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和过桥年费,即使车辆没有出租也发生,不属于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不属于租赁(包括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予税前列支。
如果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这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而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那么,私车公用到底该怎么进行规范呢?
第一,要明确哪些岗位、哪些员工适用私车公用,企业要有书面备案登记,避免把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跟交通补贴混淆。
第二,要跟适用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协议,明确好权利和义务。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私车公用的出车记录企业应该专门登记,登记簿记录清楚每次出车的时间、地点、所办事由等细节,并且需要车主亲自签字确认。
第四,协议中要约定清楚费用报销和用车补贴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
第五,给予员工的用车补贴(包括劳务补贴、车损补贴等)制定好报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