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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文件间接解决了差费补助是否需要发票之争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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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文件间接解决了差费补助是否需要发票之争议时间:?2019-07-2309:42:52?阅读:?5014?来源:?办税服务中心近日
,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
019〕104号),通知对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文件粗粗一看,似乎和税收关系不大。但经仔细阅读,发现
这个文件间接解决了一直以来在实务中,关于差费补助是否需要发票的争议。争议的起因是,2012年,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位领导兼所得税专
家(因该领导已过世,为表示尊重,故隐去其姓名)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
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
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段解读发布后,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四小项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
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而按照字面理解,津贴一般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所以很多税务人员觉得,这名专家的
解读和税法是存在冲突的。这就在实践中出现了分歧,有些地区税务机关认为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出差补助不需要发票,而有些税务机
关认为需要发票,一时间谁也说服不了谁。当然前者占多数一些。财办行〔2019〕104号第一条规定: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
助费。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第二条规定: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
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最关键的是第三条:接待单位协助安
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
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这就非常明确了,出差人员索取的接待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等凭证,只能由出差人员个人进行收藏,不
能做账报销。因此,这个文件发布后,如果再有税务人员要求企业支付的出差补助凭发票报销,你就可以把这个文件拿出来,和他们说道说道。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文件虽然适用对象是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但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中央
单位出差补助不需要发票,其他企事业单位也会纷纷效仿。关于差费补助是否需要发票的争议可以消停了。(来源:正和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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