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申请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7-26

【审判规则】  

行政相对人未经批准即在农用地上建造了房屋,此后城建部门对其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因相对人未能如期履行义务,城建部门遂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虽然相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并未赋予城建部门自行强制拆除的权利,但因相对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而《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城建部门可自行强制拆除,因此,城建部门不得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 键 词】

执行 执行复议 行政相对人 批准 农用地 非法建筑 城建部门 限期拆除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权

【基本案情】

钟X华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用地建造了房屋,城建局(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现该情况后,即向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嗣后,因钟X华未履行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城建局遂向执行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城建局的强制执行请求。

城建局以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是对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的处理,故在执行时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至于钟X华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行为与本案无关,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规本局并无强制执行权为由,提出执行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

行政相对人未经批准建造房屋,城建部门对其建造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按期将该房屋拆除,城建部门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处罚决定进行强制执行。

【审判结果】

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执行法院裁定。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在相对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从减少司法环节,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可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当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享有了强制执行权时,不得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相对人在未经城建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村用地建造了房屋。之后,城建部门对相对人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虽然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城建部门不享有强制拆除的执行权,但因相对人的违法建房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城建部门具有强制拆除执行权,故从降低司法成本,减少诉讼环节的角度出发,应视为城建部门享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城建部门不得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执行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执行钟X华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复议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行政法·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行为罚·拆除违章建筑·处罚执行与撤销 (A0501020302055)

【案    号】 (2014)佛中法行非诉审复字第1号

【案    由】 执行复议

【判决日期】 2014年05月13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

【检 索 码】 A0376+++++GDFS++2114D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其他程序

【审理法官】 郭赟 黄玉凤 王慧

【复议申请人】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钟X华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其他文书》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宗纪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兆芬,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复议人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行非诉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是针对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拆违主体问题出台的,对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并不适用,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行为与本案无关,对于涉嫌但未依法认定为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行为,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执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均没有赋予申请复议人强制执行权,故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综上,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行非诉字第56号行政裁定,并裁定准予执行明建(土)罚字[2013]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钟X华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该违法用地行为属于同时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该类违法行为,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即对于该类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经赋予相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结合法释[2013]5号《批复》的精神,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申请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