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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首例非法狩猎公益诉讼案审结,被告人被一审判处刑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Loading69 2019-07-26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审结,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被告人被一审判处刑罚,并被责令在绵阳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叶某赶车到绵阳市游仙区梓绵镇盐井坝村3组一山林边,架设自制索套,使用音频播放器播放音乐引诱,非法捕获野生鸟类3只。后被附近居民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叶某被民警当场挡获,并在现场发现查获猎套22个、播放器、遥控器、渔兜及野生鸟类3只。经鉴定,被告人叶某猎捕的3只野生鸟类属“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被捕的3只野生鸟类均已放归游仙区渔父村森林公园内。

2019年5月22日,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又依法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叶某承担本案鉴定费用4500元和公告费500元;并在县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

2019年6月11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341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另外被告人叶某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叶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4000元,并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本案产生的鉴定费4500元和公告费500元,同时,叶某需在绵阳晚报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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