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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离婚后,按揭房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 2019-07-29

信金国律师说案例,按揭买婚房在当今社会似乎成了一种潮流,这虽然会减轻负担,但是在双方离婚时却会带来很多的问题。根据情况的不同,这种问题的解决方式也就不同。那么按揭的房产离婚后怎么进行分割呢?那么,离婚后房产和房贷怎么分才合情合法?

案例简介:

今年30岁的孟女士和34岁的许先生都是湖北人,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

2013年2月,两人结婚后生下一个儿子。

此后,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

房产的归属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焦点。  

孟女士说,“在我们还没有结婚登记之前,我给他3万元付新房产的首付,从10月1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贷款,所以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许先生认为,纠纷房产是他结婚前购买的,结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共9万多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孟女士。  
据了解,争议房产位于北仑谋区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9年9月,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

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先生,当时房产总价为49.9万元,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

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产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产价格,即100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结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产系被告结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产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产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结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结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9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产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产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9.7万元÷2×2=9.7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一直是个难点。

处理不当不仅造成夫妻及双方家庭的财产损失,还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对此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对婚前及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夫妻如能在婚前或婚内对房产的出资、归属、债务、经济补偿作出约定,就会使离婚中房产分割这一复杂的问题变得简单明晰。

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专注婚姻案件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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