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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首次规范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五味牡丹 2019-07-29

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近日出台。这也是我市首次规范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并细化了救助标准。接下来,我市将有一批低保对象“划”到特困人员行列,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将高于低保对象。

  我市首次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为具有舟山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其中,“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不计货币财产部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货币财产认定范围认定;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和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名下只有1套住房或无房。农村居民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等。

  特困人员可选择两种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根据自身意愿,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和在机构集中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提供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在家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伙食、服装、被褥、水电费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特困人员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住房,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于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于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标准高于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分档和补贴标准执行。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明确了“超出部分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符合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可持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申请。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说,值得注意的是,特困人员有权对其房屋等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进行处置;当地部门不能以身故后上交房屋等私人财产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权利的前置条件。

不过,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养老服务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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