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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如何审理?

 无语posmll98z2 2019-07-30

时间:2016年8月8日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玉道

原文链接:

http://www./NewsDetail.aspx?pSysID=1946

[案情]:2012年4月7日,董某以经营船舶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高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2015年10月,董某因海事事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一套(银行按揭贷款未还完),董某霞、董某夏是其法定继承人。高某在要款无果后,以董某霞、董某夏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董某霞、董某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董某霞、董某夏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对董某遗产的继承。

[审理]:芜湖县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董某向高某借款,有高某提供的借条为证,该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董某理应按时归还借款。现董某因故死亡,并留有遗产,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归还债务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董某霞、董某夏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故董某霞、董某夏不承担归还高某借款的责任,但董某留有遗产,其欠高某的借款应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

[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芜湖县法院判决:董某欠高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由董某的遗产在给付了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后的范围内偿还。案件受理费由董某霞、董某夏承担,在董某的遗产在给付了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后的范围内交纳。

[解析]:正常情况下,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交纳税款和归还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董某霞、董某夏在诉讼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后,债权人如何在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得到偿还,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尚无具体规定。法官不能创设法律,但又不能拒绝裁判,因此,法院依据法律原则作出上述判决,应当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公民死亡,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继承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董某的继承人董某霞、董某夏在应诉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董某霞、董某夏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自债务人死亡继承开始,遗产即归属继承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是否承认,由法院决定),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据此,董某霞、董某夏在应诉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问题。由于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如前所述,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有的观点认为,董某霞、董某夏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此时案件应中止诉讼,待有遗产继承人后,案件恢复审理;若遗产最终无人继承,那么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后,高某可以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虽然这样高某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不利于法院审判效率原则。而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判决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3、判决直接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是否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违背问题。高某起诉时,其诉求判决董某霞、董某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其目的也是要求董某霞、董某夏以董某遗产价值为限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无要求董某霞、董某夏在接受遗产价值外承担债务的意思。判决直接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与高某的诉讼请求仍然是一致的。

  4、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董某霞、董某夏不接受董某的遗产继承,不承担偿还高某债务的义务,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败诉,当然也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如前所述,董某霞、董某夏其在本案中,承担了诉讼程序意义上的义务,实体义务仍由董某的遗产来承担,故诉讼费用由董某霞、董某夏承担,只是形式义务,最终也应在董某的遗产范围内支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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