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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法律”系列文章之二:遗嘱的七种无效情形和十七个注意事项

 h劳 2019-07-30

“遗嘱与法律”系列文章是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颖珺律师的最新原创作品,分为五篇:《遗嘱的七个优势和五个短板》、《遗嘱的七种无效情形和十七个注意事项》、《打印遗嘱的效力——兼论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之争》、《遗嘱和公证》、《关于遗嘱,你还要知道的六件事》,既有深入浅出的理论探讨,又有极为实用的技巧总结和办事指南,还结合了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6月25日)的新内容,力图全方位解读“遗嘱”这个热点话题。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以及《继承法》对遗嘱效力的规定,列举遗嘱无效的七种情形,提醒大家规避,并总结订立遗嘱的十七个注意事项,以及遗嘱形式的优先顺序,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

遗嘱无效的七种情形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份遗嘱,从主体到意思表示,从内容到形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生效要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3、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5、没有违反继承法对遗嘱内容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是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七种情形。

▲第一、立遗嘱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故十八周岁以上、精神正常、能清晰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资格订立遗嘱。所以订立遗嘱还是要趁早,趁身体健康的时候妥善安排。有些人年迈久病,住进医院,已经失语失智,甚至在IUC抢救,家属才想起立遗嘱。在这种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清晰表达意愿的情况下,不可能订立任何形式的有效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完全行为能力,当时所立遗嘱仍是无效。而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的遗嘱。订立遗嘱是一个人行使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但要注意一点,《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规定欺诈、胁迫立遗嘱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三、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立遗嘱人的财产或财产份额。如立遗嘱人处分了共有财产中属于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那么这部分内容无效,但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建议立遗嘱人先弄清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或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第四、遗嘱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效。若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该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效,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五、遗嘱的形式瑕疵。《继承法》对各种遗嘱的形式做了严格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形式要件,遗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不能有利害关系——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跟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

建议立遗嘱人向专业人士(比如律师、公证员)咨询,详细沟通自己的真实目的、财产情况和各种顾虑,由专业人士制订遗嘱内容,立遗嘱人手写遗嘱(逐字逐句照抄),字迹尽量端正、清晰,易于辨认,不能有错别字,最好办理公证。

▲第六、违反公序良俗。有些人立遗嘱将财产或部分财产留给婚外情人,如果配偶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主张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通常会支持,判决相关内容无效。此外,如果遗嘱将限制继承人某些人身权利作为取得财产的条件,也是无效的。

▲第七、伪造、篡改的遗嘱。假冒立遗嘱人名义伪造的遗嘱,当然无效。被人篡改的遗嘱,篡改部分无效。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不少继承诉讼中,对遗嘱做笔迹鉴定,却因对比检材不足,导致无法鉴定,或难以得出肯定结论。故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上除了签名,还要摁手印,写明日期,最好进行公证。此外,家属要多多保留、收集立遗嘱人近期亲笔书写的文件,最好是到银行、政府部门办事的正式文件,以防日后出现纠纷。

注意一点,遗嘱人未保留必须的份额,包括胎儿的份额,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并不因此无效。遗产处理时,应为该继承人或胎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订立遗嘱的十七个注意事项

第一、订立遗嘱还是要趁早,趁身体健康的时候积极安排;

第二、先厘清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或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并列出财产清单,不要遗漏;

第三、由专业人士制订遗嘱内容,立遗嘱人手写遗嘱,字迹尽量端正、清晰,易于辨认,不能有错别字;

第四、立遗嘱人在遗嘱上除了签名,还要摁手印,写明日期(日期必须写,没有落款日期的遗嘱,绝对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且写明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简写),最好进行公证;

第五、无论采取何种遗嘱形式,都可以用录像的方式加强证明力,在录像中立遗嘱人要表明身份,说明时间、地点,所述内容应与书面遗嘱完全一致。见证人同时出现,表明身份,对遗嘱形成过程表示在场亲眼目睹;

第六、考虑是否存在需要保留份额的继承人(或胎儿),在遗嘱中做出合法、适当的安排;

第七、如有必要,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写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遗嘱的内容应尽量详细,财产要明确,遗产的分割方式或处置方式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不能有利害关系——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

第十、见证人的签名必须与遗嘱在同一页上面,如果遗嘱有几页,那么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上面签名。单独出具的见证书(包括律师见证书),有些法院不予采纳;

第十一、如果遗嘱中设置了一些前提条件,涉及人身自由、宗教、性别、性取向、婚姻(再婚)、生育等,文字表达必须非常谨慎,或者做巧妙的技术性处理,避免因涉嫌歧视、违背公序良俗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

第十二、某些情况下,采取遗嘱加上协议(夫妻协议、家庭成员协议等)的方式,保证遗嘱安排的落实,有效避免纠纷;

第十三、根据情况变化,考虑是否重新订立遗嘱,比如子女成年、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健康恶化(可能先于立遗嘱人去世)、新增加的财产尤其是大额财产房产需要写入遗嘱;部分财产已经出售或灭失等等,应及时修改遗嘱;

第十四、公证过的遗嘱只能通过重新公证来修改(《继承法》第20条);

第十五、新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如果无效或部分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第十六、父母可通过遗嘱剥夺子女的配偶(即儿媳、女婿)的继承利益,指定遗产只由儿子、女儿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中没写明,子女继承的遗产中的百分之五十属于其配偶(《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

第十七、不要订立“秘密遗嘱”,应该制订一式数份完全相同的遗嘱,除了自行妥善保管遗嘱外,应将遗嘱交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或遗嘱中心保管,或者交由信任的亲人朋友保管。以免去世后,法定继承人不知道遗嘱的存在或者找不到遗嘱。

遗嘱形式选择的优先顺序

第一、立遗嘱人有书写能力的,亲笔书写(希望加强证明效力、减少纠纷的,可以同时录音录像或办理公证),不要打印或代书。

第二、立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的,比如因病无法握笔,或者文化程度很低,不懂写字,则办理公证。公证处会采取录音录像的形式,并出具公证书。

第三、立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又因为某些原因来不及办理公证,或是不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在打印遗嘱或代书遗嘱上亲笔签名,加录音录像(起到证据补强的作用),并由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在遗嘱上签名。

第四、如果立遗嘱人连名字都无法签署,或者情况紧急,只能采取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第五、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遗嘱,建议遗嘱的内容委托专业人士比如律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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