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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取代监理?不用怕,是机遇!

 林泉智 2019-07-31

编者按:工程监理制度,近年来讨论激烈。前些时间,雄安新区出台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消息一出,业内诸多人士感觉工程监理制度将会被替代,然而,是这样么?

下文节选自《建设监理》2010年第六期《推行工程质量保险,为监理企业发展带来新机遇》,作者王刚、高燕辉。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又称“潜在缺陷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生产或销售的建筑工程产品,做出在竣工验收之后一定时间内的质量保证。当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生质量事故而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提供工程质量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开发商是投保人,建筑物的实际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受益人。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一项旨在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筑物所有者权益的制度。目前,业界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的重要意义已达成共识。2005年,我国建设部和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但是,十几年过去了,我国仅在少数地区的少数项目中实施了工程质量保险。

工程质量保险没有能大规模推行,有多种客观因素。其中,缺乏中立的、技术能力强的工程质量检查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质量评估报告,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何种机构适合作为保险公司的技术咨询顾问,为其解决质量评估难题呢?建设监理企业应该是十分合适的人选。换言之,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为建设监理企业开拓了新的营业范围,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保险公司需要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机构的缘由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一个核心技术问题, 就是如何把保险人难以评估、难以控制的不可保风险转换成可以评估和控制的可保风险。在这一转换过程中,需要事前对建筑物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通常不具备有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评估能力。如果投保人——建筑物的开发商对其工程质量比较了解,而保险人——保险公司对建筑物的工程质量一无所知,即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差距过大,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将成为柠檬市场,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也就成为不可保的风险。

如何减少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呢?引入一个中间机构,帮助保险人识别风险,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是一个显见的办法。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实施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且将质量检查作为建筑质量保险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例如在法国和西班牙,设立了进行专业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控制的机构——技术检查服务机构。该机构是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针对每个建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风险监督控制检查,评估存在的风险,并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采取适当的对策,帮助保险人控制风险。在我国专业的、独立的工程质量检查机构还没有。在上海试点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险人是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信誉较好的监理企业来履行质量检查职责的。

监理企业承担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具有的优势

目前,我国有一些单位可以成为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如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了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能力。何者更合适呢?


监理企业在建设程序的熟悉程度这一指标上有优势,因为监理企业长期或参与工程建设档案的编制工作,或负责审查工程建设档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监理人员可以从建设档案中,准确判断建设工程实施是否符合建设程序。而其他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潜在提供者,对建设档案和工程建设程序就不十分熟悉了。

相比而言,设计单位在设计规范指标上占有优势。监理企业在提供监理服务过程中,也需要对设计规范有所了解。有些监理企业还开展了设计监理业务,对设计规范比较熟悉。

监理工程师常年在施工现场工作,对施工规范十分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经常依据施工规范对施工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对施工规范也比较熟悉。而其他单位,由于在工作中不常使用施工规范,对其熟悉程度相对较低。

对工程材料熟悉程度。工程材料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具有质量保证文件,是否具有耐久性,会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相比而言,工程材料检测单位对材料质量的判断更有经验。由于工作关系,设计单位、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材料的性能也比较熟悉。

对于工程质量检查机构,人才储备是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我国,设计单位发展历史较长,且有开展科学研究的传统,人才储备也比较充足。相比而言,监理行业发展历史较短,企业效益相对较差,缺乏开展科研的能力和传统,人才储备相对不足。其他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在此项指标上也缺乏优势。

公正性,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可信的前提。考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公正性更高一些。设计单位、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建筑市场的参与主体,其公正性相对较低。

实施成本。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会考虑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成本支出。监理企业拥有相关的质检设备,在进行质量检查工作时,不需要大量购置器材。同时,监理企业拥有大量而分散的项目监理机构,交通成本低。虽然业务量扩展了,但质量检查工作与监理的主要工作相似度比较大,不会给监理企业增加太多的开支。为此,监理企业可以最低的成本来实施质量检查工作。

时间保证。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应保证有时间来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各个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在时间保证方面的竞争,主要取决于实施单位工作弹性的大小。通常,监理工作人员拥有较大的时间支配权,监理企业的人力资源调配也比较便利。设计单位由于工作任务较重,设计人员通常工作时间缺乏弹性;同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时间弹性也较小。

可能的政策支持。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是一种新兴的服务行业,各个单位从事该业务都需要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从工作性质和工作能力考虑,设计单位和监理企业将更有可能获得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的认可。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被许可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所述,监理企业在承担工程质量检查工作,为保险人提供服务的竞争中有一定的优势。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将为监理企业拓展业务带来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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