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江、股东**金、股东**江、**平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股东**江持有公司2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2万元,实缴2万元); 股东**金投资35%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3.5万元,实缴3.5万元)。 股东**平投资5%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0.5万元,实缴0.5万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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