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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秦东陵文物 获刑10年8个月

 禹杰 2019-07-31

2019年07月31日 18:16:54
来源:西安中院

7月31日上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峰盗掘古墓葬一案,张某峰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8月,被告人张某峰伙同许某超、肖某飞、齐某锋、李某民、张某、武某政、李某军(均已判决)、“大海”(在逃)八人,预谋对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的国务院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东陵实施盗掘,并先后多次在秦东陵保护区进行探墓,在未果的情况下从武某政处得知,秦东陵一号墓处有一成型盗洞,肖某飞等人经过查看后将盗洞口进行掩埋,先后两次购买盗墓所用作案工具。

同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期间,该团伙先后多次窜至秦东陵一号墓盗洞对该墓进行盗掘,几人分工明确,开车、送风、查看接电用电情况、防风等均由专人负责,最终由肖某飞两次进入一号墓室实施盗掘,盗取墓室内高足“豆”一件、高足“豆”座三件及竹简七件,交由许某超带回徐州,藏匿于其家中。

破案后,追回的赃物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八年造”漆木高足“豆”为国家一级文物,“大官”铭漆高足“豆”座、竹简均为国家三级文物。该古墓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战国时期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环节,法庭当庭宣判:

被告人张某峰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秦东陵,并窃取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张某峰伙同他人预谋盗掘秦东陵,并纠集他人多次对秦东陵实施探墓活动,并在盗掘活动中负责查看接电、用电情况,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文物管理秩序,保护文化遗产,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八个月,罚金五万元。

陕西是文物大省,西安临潼是世界级景区,保护文物守土有责,任重道远。西安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盗掘古墓葬等犯罪活动,震慑犯罪分子,力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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