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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石0610 2019-07-31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基本要求;二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三是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虽然不是食品可直接用于消费,但其对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 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

食品相关产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其风险程度差别很大。新法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细化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延续与变更、终止与退出、证书与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较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实施。

(三)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长期以来,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相对薄弱,为此,新法强调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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