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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对夫妇给月子中心差评,被索赔50万!法院这样判…

 明哥聊事 2019-08-01

广州一对夫妇给月子中心差评,被索赔50万!法院这样判…

广州一对夫妇给月子中心差评,被索赔50万!法院这样判…

在月子会所住了没多久,孩子患支气管肺炎入院治疗,广州一对夫妇一怒之下在网上给了月子会所差评。不料月子会所起诉到法院,认为是诽谤,索赔50万。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理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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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差评被告了

2017年12月,张某(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张某提供为期28日的月子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护理服务、附属服务、餐饮服务及客房服务等。

2018年6月14日,张某及其子入住由某公司经营的某月子会所。

2018年6月24日至27日,张某之子被送往医院普通儿科就诊,诊断结果为支气管肺炎。

2018年7月12日,张某及其子离开该会所。

2018年7月21日,丈夫李某在某点评网站内某月子会所的评论区发布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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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几万大洋,原本是想给妈妈和宝宝一个专业的护理和照顾,没想到越来越失望”

评论中,李某直指该会所“护士不专业”用餐也有“偷工减料嫌疑”等。评论中还附有照片。他对该会所的评价“环境:差;护理:差;月子餐:差”。

之后,有网友评论,“一直在几个会所徘徊,感谢这位朋友,给我重新选择的想法”等。

同年9月13日,张某也在某点评网站进行评论,称某月子会所:

“公用场所空间太小,给人感觉很压抑,入住一个月,每天晚上都要用半个小时来对付蚊子”

“到店体验评价”下方显示,“环境:差;护理:一般;月子餐:一般”。

看到这样的评论,某月子会所不高兴了。于是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李某、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要求二人及某点评网站连带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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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发个差评被索赔50万,这钱到底该不该给?

【法院审理】

消费者有权对服务进行评价

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是否构成诽谤,需根据用户评论内容是否属实予以判断。

法院认为,某公司主张李某、张某有关“公共场所空间太小”“我见过的公用窗户从来没开过”“潮湿”“蚊子太多”“管理不规范”“和护士近距离直接接触,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风险”“发现月子餐菜单和实际给我们的菜不符,有偷工减料嫌疑”“现在他们请了水军猛给自己好评”等评论内容构成诽谤,缺乏事实依据。

李某、张某作为夫妻,均属于涉案服务消费者,有权在某点评网站的相关区域对某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某公司对消费者对其服务的批评、评论应予以必要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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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难以认定虚假

从具体内容看,首先,“公共场所空间太小”“我见过的公用窗户从来没开过”“潮湿”“蚊子太多”“管理不规范”等,属于张某、李某的个人感受,鉴于消费者对服务感受的主观差异性,难以认定该评论内容为虚假。

其次,某公司确认张某之子在接受涉案服务期间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认为此事与其提供的服务无直接关联,但李某、张某提供的照片显示某公司服务人员确实存在不规范佩戴口罩护理婴儿的现象,张某之子亦确实在入住会所期间患上支气管肺炎,客观上不能排除某公司的服务行为与张某之子患支气管肺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故李某、张某在评论中称“和护士近距离直接接触,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风险”不应视为失实,该评价不应视为诽谤。

再次,某公司虽主张有关“发现月子餐菜单和实际给我们的菜不符,有偷工减料嫌疑”“现在他们请了水军猛给自己好评”等评论与事实不符,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月子餐的供餐标准及实际供餐情况,且是否存在“请水军猛给自己好评”的行为,与某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水平并无直接关联,不影响他人对某公司服务的评价。

因此,从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不能认定李某、张某借在某点评网站发布评论之机实施了诽谤、诋毁等损害某公司名誉的行为。因涉案评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故某点评网站未应某公司要求采取删除评论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构成侵权。于是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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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差评底线是什么?

法官提醒,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经营者亦应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本身进行批评,并予以必要的容忍。消费者作为网络用户对于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进行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他人名誉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接受了服务,且不存在行业竞争关系,进行恶意差评的可能性较小。被告在某点评网站给与差评的同时上传了若干服务图片予以佐证,且评论内容主要系描述被告的主观感受,亦未使用明显的侮辱性用语。

法官提醒,经营者如果认为消费者在网络上恶意差评,应及时采取时间戳、截屏、公证等手段保全证据,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提供商品或服务具体情况的有效证据,以证明该差评与事实不符并造成经营者社会评价降低、经济损失等损害后果。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袁玥

部分内容来源于@广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Mi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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