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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十恶不赦”,“十恶”究竟指的是什么?

 广州玉 2019-08-01

《旧唐书·刑法志》中记述了唐太宗时的一个案子:根据旧有的法律及其解释,兄弟分家后,不再适用有关“荫”(俗语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法律规定,但仍适用连坐俱死的法律,祖孙适用连坐配没的法律。在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今陕西大荔)人房强,弟弟在岷州做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其时的法律,房强应依律适用缘坐被处死。唐太宗录囚(皇帝亲自视察监狱中在押囚犯,以防止冤狱的制度)的时候得知此案情,怜悯其将死,因此动容,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岂不更显得君主不德。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之以刑罚。怎么能不察其缘由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而且法律规定的反逆之罪,其行为表现为两种:一是指兴师动众而欲造反;二是指出恶言而犯法。这两者轻重有别,但是按照既有的法律却都要连坐处死,这使我心中不安。”因此,唐太宗请百官从详商议。于是房玄龄等人重新研究评议后上书皇帝:“如今法律应当规定:祖孙与兄弟缘坐,应当处以配流。其中,以恶言犯法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的,犯罪情节较轻,兄弟免死,止于配流。”唐太宗以皇帝的名义准许了这一变革。从此,自古代传承下来的法定死刑,除去了大半。

该案主要涉及了《唐律》中有关十恶的处罚以及“坐”的发展变化。

房强之弟触犯法律定罪谋反。谋反为唐律中“十恶”之一,是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根据《唐律》规定:犯谋反大罪,要处以重刑。按照法律规定,房强之弟应判处死刑,同时房强受株连依律缘坐,同样应被判处死刑。

但是,在唐太宗审核该死刑案件时,出于对“德礼”及“恤刑”的考虑,认为房强兄弟不应连坐俱死,从而引发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变革。修改后的《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本案在当时并非大案,但却引起了司法上的一次不小的改革,体现了司法制度不断走向文明。

本案中的谋反罪,属传统法典中的“十恶”之一。而所谓“十恶”,则是一个在古代传统社会,在广大民间影响甚广的一项刑法专门制度。其中的“十恶不赦”更成了广为流传的一句成语。具体地说,“十恶”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十恶”置于法典的第一篇,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唐律·名例》疏议即载:“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唐律中的十恶规定具体是:

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十恶”,源起于西汉。正如《唐律疏议》所言:“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这就是说,西汉时期所谓的“不道、不敬”等犯罪,就是十恶的萌芽。及至曹魏统治时期,有关大逆不道、不敬之罪的立法继续沿袭下来,但比之汉朝有所改进和发展。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魏律)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

到了两晋时期,关于大逆不道的立法,又进一步缩小了处罚的范围。《晋律·刑法志》载:“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同时强调加重对违反封建礼教的处罚。其时,张裴注《晋律》,对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又在理论上加以阐述。

到了《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重罪十条”标志着“十恶”的初步形成。《隋书·刑法志》载:“北齐……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此重罪十条,都关系到君主权力地位和封建政权的最高利益,所以传统刑律将此类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以维护皇帝专制制度。但是,北周修订法律时,曾一度删去了“十条重罪”,“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其实也只是从形式上取消了其名目。南朝梁、陈的法律基本上与北周相同。

据《隋书·刑法志》讲:隋开皇定律时,正式于法律上确立了“十恶”之目,“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据《唐律疏议·名例》载:唐律中关于十恶的立法,全部继承了隋律的内容,所谓“仍遵开皇,无所损益”。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律典中的十恶,起源于西汉,形成于北齐,至隋唐律中则达到完备阶段。

比较隋唐时期的“十恶”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可以看出,在隋唐时期,加重了对危害皇权统治行为的处罚。北齐律中的“反逆”“大逆”“叛”,在唐律中修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所谓“将有逆心而有害于君父者”,就是将要产生反对皇帝的动机,并不是已有反对皇帝的行动,就构成了犯罪,实质上只是犯意的表示或预备行为,从而加大了对危害皇权统治行为的防范。同时,隋、唐律中删去“降”罪,而增加“不睦”罪,说明其时加重了对封建家庭伦理关系的保护。

在唐律中,对十恶所规定的刑罚,比其他一般犯罪的刑罚严厉很多,谋反、谋大逆、谋叛,不仅犯罪者本人要处以死刑,其父母、妻子、兄弟、姐妹等亲属也要缘坐受罚,有的也要被处以死刑。而且,有的还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同时,根据唐朝法律规定,犯有十恶重罪的,不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而且还不得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赦免刑罚的优待方法。唐律规定,凡犯有“十恶”重罪的,不得享有“议”“请”等。

以上内容来自清华大学出版社《传统司法的智慧——历代名案解析》,本书依次选取了自夏商至民国的三十多个典型案例,通过对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案例的评析,梳理出一条清晰的中国传统法律发展脉络,将其呈现在读者面前。

人们常说“十恶不赦”,“十恶”究竟指的是什么?

书名:传统司法的智慧——历代名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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