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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岁女子“以黄养恶”“以恶保黄”获刑18年

 风吹过远方的河 2019-08-01

特邀嘉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杨 涵

案情回放

恶势力犯罪集团、火车站、诱骗嫖娼、敲诈、盗窃、抢劫……以56岁的被告人王桂香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火车站、西夏区老火车站周边,对转站旅客采用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侵害,大肆敛财。

2015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桂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有顺路大巴车为由,将转站旅客骆某、时某、余某等20余名被害人先后骗至火车站附近的招待所或出租房,采取威胁、恐吓方式逼迫被害人嫖娼,借机索取嫖娼费。在被害人被迫嫖娼期间,被告人趁机窃取被害人行李内的钱财。在被害人离开现场后,被告人还继续尾随被害人以防止被害人报警。该团伙先后实施抢劫1起,盗窃5起,敲诈勒索3起,涉案资金达20万元。

该集团中,被告人王桂香负责租房准备作案地点、管理和分配犯罪所得赃款,被告人高淑华、孙印伟在火车站接站、望风,被告人俎艳双、张全德负责在火车站广场周边接客,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其带至周边招待所、出租房内,被告人寇新龙、丛广华在火车站广场与出租房之间接送被害旅客。被害人进入招待所、出租房后,被告人朱红卖淫吸引被害人注意力,被告人尤树森负责盗窃旅客财物。在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期间及被害人离开后,被告人王进在出租屋外围放哨查看警察及被害人去向,被告人韩绍伟负责在火车站放哨紧盯警察、跟踪被害人。被告人戴东明知王桂香犯罪集团从事犯罪活动,仍介绍被告人孙印伟与原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满城北街派出所协警员马涛(另案判决)相识,马涛负责通风报信,为该犯罪集团作案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周明明、周志超、孟凡忠、董云香四人采用盗窃等手段,在银川市金凤区火车站、银川市西夏区老火车站周边对转站旅客实施侵害进而非法获取财物。

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9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王桂香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并撤销容留卖淫罪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对被告人高淑华等10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14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6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记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明显的区别在哪?

检察官杨涵: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主要成员都相对固定,都有组织领导者或首要分子、骨干和一般成员,经常共同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二者的区别,除了组织结构的严密程度、非法控制社会秩序的程度、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维系其组织生存、发展的经济实力,且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直接动力或根本目的,有经济基础作支撑。而恶势力犯罪集团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或者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撑其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以王桂香为首的犯罪集团,虽然犯罪人数众多,成员相对固定,犯罪活动猖厥,但该集团成员绝大部分系无业人员,纠集在一起就是为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供组织成员挥霍。从在案证据看,该组织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其他途径,其用犯罪攫取的钱财支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费用,以及向组织成员支付“工资”等费用,企图长期操纵经营涉黄活动,达到“以黄养恶”、“以恶保黄”的目的,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但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二)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层级划分明显。首要分子在组织成员的共同犯罪中起领导、指挥、决策、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对犯罪集团的活动起决定性作用,与其他组织成员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三)重要的组织成员较为固定。除首要分子之外,重要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四)重要的组织成员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记者强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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