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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出轨,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9-08-02 | 阅:  转:  |  分享 
  
【北京资深婚姻家事信金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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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事信金国律师说案例】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如果发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那么婚内出轨,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北京婚姻家事信金国律师案例简介:

马先生与方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3月,马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女士离婚,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然而,就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马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方女士抓获。

于是,方女士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方女士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后方女士撤回离婚案件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为证明其诉求,方女士提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马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马先生与该女子态度亲密;另一组是马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的照片。

北京婚姻家事信金国律师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北京丰台区婚姻家事信金国律师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从方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该组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前。

此时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感情也趋于破裂边缘。部分照片显示马先生与另一女子的关系非同一般,难以被常人接受和容忍。

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马先生与该女子白天一起逛公园、超市,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马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马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方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信金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近20年,专注于婚姻案件的诉讼与研究,办理和接待咨询的婚姻案件数以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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