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的监管边界在哪里? 刘实地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边界在哪里?这看似不是问题,食药人都知道,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前归农业部门管,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归食药部门管。但是,《食品安全法》并未规定“市场”的含义,导致农业部门与食药部门对“市场”的理解不同,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比如:从事蔬菜贩运的经营者到农民的田间地头收购蔬菜后贩运到各地,销售给蔬菜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的入场经营者,该行为归哪个部门监管?我地农业部门的观点是,农业部门只管种植,食用农产品只要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归食药部门管。我地食药部门的观点是,在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前,不只存在农产品种植环节,还有农产品收贮运环节,上述蔬菜贩运行为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收贮运环节,应归农业部门监管。现将我地两部门的争议试述如下: 一 农业部门认为,《食品安全法》有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归食药部门监管,所以,发生了销售行为,肯定是食药部门管。 食药部门认为,农业部门这是在偷换概念,《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市场销售”归食药部门监管,不是“销售”。“市场销售”不能等同于“销售”。 二 农业部门认为,广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即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田间地头的蔬菜交易行为也发生在一定的场所,符合市场的概念。 食药部门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中的“市场”比狭义的“市场”范围还窄,仅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其中,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国家食药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就是这么规定的。 三 农业部门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字[2004]96号)的解释: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所以,《食品安全法》中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市场”不仅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还包括其他商品交易的场所。并且,食药总局的规章对《食品安全法》作了限缩解释,是不合法的。再说,农业部门也没有遵守食药部门规章的义务。
理清这个问题的意义:违法行为归谁管辖直接影响行政相关人的义务,归农业部门管辖,则行政处罚的起点是二千元,归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则行政处罚的起点是五万元。(原创,但非首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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