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68期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对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阐释十条

 奇人大可 2019-08-04

欢迎光临   智库笔记   栏目

及时推送最新法律法规、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纪要和报告等,摘编观点精华,汇总最新最实用的法律要点提示、司法实务技巧、司法实践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

对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阐释十条

/语音版请点击播放/

【智库笔记】 来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08:49

01

1.   如何处理同一保险标的物具有不同保险利益的情况?

尽管同一保险标的物上允许存在多份保险合同,但被保险人只能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主张保险赔偿,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非所有权人作为被保险人,可以对存在第三人的责任保险利益而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主张保险赔偿,但不能对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财产损失申请理赔。

02

2.   关于在连续性保险交易中,前后保险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于狭义的保险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对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ー致的,以投保单为准,除非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对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对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对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而对于广义上连续性合同内容的确定,一概简单地将前后保险合同完全割裂,直接对后保险合同适用本条解释的做法并不可取,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考察保单外的背景情况,尤其是原来的保险合同,努力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据此确定保险合同内容,以实现对纠纷的公正处理,最大限度内平衡双方利益。

03

3.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主动审查的方式为何?

第一,确定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身保险,法院仅需审査保险利益有无即可。第二,就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区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无特定身份关系。第三,在被保险人也是案件的当事人的情形下,询问其是否于投保时同意他人投保,签名是否属实,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第四,在被保险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或已死亡时,应当要求案件当事人、受益人提交被保险人同意的相关证据。第五,被保险人可以作为证人对上述事实问题进行证明,也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介入诉讼。

04

4.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申请复效,如何权衡?

从权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主张对保险人的复效自主权进行适度的限制,原则上,只要投保人补交了相应的保险费及利息,并提出复效申请的,保险人不得拒绝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出现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的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时也对保险人决定复效与否的期间以及复效的起始时间作了具体的细化规定,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05

5.    网络销售、电话销售中,保险人如何履行其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采用网络、电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网络销售为例,保险人可以在网页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设置,调整字体大小、进行加粗等方式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保险人可以通过设置投保程序,如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放页面上显示“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已了解并同意”内容供投保人阅读,并且只有在投保人点击“同意”时才能进人下一步,则基本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但仍需注意上述仅涉及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问题,对于例如电话销售中合同订立,如何判断保险人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我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也还没形成普遍做法。

06

6.    当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未将真实的体检结果告知保险人时,如何认定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

从保险人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上来看,其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依据代理的基本规则,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医疗机构应当在保险人的相关授权范围之内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即保险人承担。在此情况下,保险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不应影响其对外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应承受保险人与医疗机构内部出现的问题,否则,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

07

7.    被保险人的死亡与其不法行为有关时,能否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近因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确系其自身不法行为,该行为又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当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则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08

8.    如何认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关于确认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依法审查后,应该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对于事故认定书不存在形式瑕疵和实质问题的,应该予以采信,确认其证明效力。对于存在瑕疵的事故认定书,应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其他材料或者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其可以采信有证明力的部分。对于罔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违反程序、明显违背常理的认定书,不得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09

9.    实践中存在以姓名附加身份关系的方式指定受益人,若受益人的身份发生了变更,如被保险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譬如离异、丧偶时,应如何认定受益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应认定未指定受益人。在以姓名附加身份关系的方式指定受益人,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姓名所指向的与该身份所对应的人并非同一主体,而此时被保险人已然身故,无法探求其真实意思,因此,以《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处理较为合理,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0

10.   存在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将保险单遗失的情形,此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将如何行使其权利

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保险单遗失的事实,则保险人可以向其支付保险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其他部分继承人再次向保险人提起保险金给付请求的,保险人仍可以进行抗辩,但须对其在支付保险金时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继承人存在保险单遗失的情形进行举证。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