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偷偷录音是合法的吗?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A: 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录音,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将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标准限定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除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即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录音,可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如何认定偷偷录音是否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与对方在公共场合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音而取得的证据,属于合法取得;如果是在他人私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偷偷录音,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如安装窃听设备等取得的视听证据,不属于合法取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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