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34号,审判长王友祥,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 承包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公司) 一审山东高院查明,涉案万象和项目工程,富邦公司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涉案工程建设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一审据此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案涉工程既未完工也没有竣工验收。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富邦公司上诉主张其已超付节点工程款,其余尚未完工工程不具备付款条件。本院认为,第一,案涉合同已被认定为无效,不存在富邦公司超过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原审已查明,富邦公司未取得案涉工程土地、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案涉《万象和项目施工合同》和《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则其中关于支付工程款期限和数额的约定对双方亦无约束力。进而,富邦公司以所谓已支付款项超过合同约定节点工程款为由作为不给付工程款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至于施工解释第二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主要是指施工合同无效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可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方式,而不是强调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必须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否则,如果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因违法不可能竣工验收合格,就会让施工方因此始终不能得到工程价款,显然是有违公平正义的。事实上,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施工方就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要求发包方返还其所投入款项并主张利息等相应资金成本。由上,富邦公司关于其已超付节点工程款,且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不具备支付工程款条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启示与总结 违法建筑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不能以竣工验收合格作为结算前提条件,因违法建筑所签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不想干了,随时可以提出结账走人,发包方不能以无效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支付数额、支付条件等进行抗辩。如果发包方认为施工方已经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否则权益难以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