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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题材类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裁判规则

 Mr1102 2019-08-05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作品中的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张晓燕与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第81号

2.以历史事实为题材的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须看作者是否发挥了自己的创作空间,加入了自己具有智力创造性的文字——钱江诉唐灏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以历史事实为题材的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要结合作品来分析,要看作者是否发挥了自己的创作空间,加入自己的具有智力创造性的文字。同时,涉及侵害该类作品著作权行为的认定,要综合作品本身的独创性空间、比对结果等条件,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案号:(2013)三中民终字第0011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3.史学类作品因对史料的选择具有独创性而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傅小凡等与陈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单纯的罗列、堆砌史料不具有独创性,但对史料进行有意的筛选、提炼,并加以归纳、分析,以此为论据证明己方论点的内容,可以形成独创性表达。在这过程中,作者所付出的劳动不是简单的材料堆砌,而是结合自己的认识形成了凝聚智力的表达。因此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号:(2018)京73民终232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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