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流转合同范本(2015详细版) 转让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的基本情况及流转方式、流转期限、起止时间 二、流转林地的用途 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 (3)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2、义务: (1)确认前述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及道路、附属设施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3)尊重乙方的林地承包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变更和申领林权证及管护森林工作。 (5)为解决林区出行难问题,甲方协助乙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地界内修道路,乙方不支付因修道路占用土地、土地上附着物和就近取石、水、泥的费用;现有和新修通往流转林地的道路,甲方协调乙方共用,乙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权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将该经营权入股,享有林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3)改造低效林、育苗、植树、封山育林、林下种植、养殖、经批准修建旅游设施;流转期内有出租、抵押、继承、享受国家优惠和扶持的权利。 2、义务: (1)按时、足额(或足量)支付林流转费(或实物)。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利用林地,制止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4)依法做好森林管护、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维持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闲置荒芜。 (6)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发包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再流转的期限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置之脑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在本流转合同签订后,持原林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做权属变更登记,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性质应为商品林或非农田保护范围,权属证面积不实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3、甲乙双方林地林木流转方式(选其中一种方式): (a、公司联基地加农户转上;b、分期付款转让;c、一次性买断转让;d、以山换路转让)。 4、流转期满后,林木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合同到期后,未采伐或移植的林木归甲乙双方共有;林地使用权进行再流转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甲方不愿继续流转或流转给第三方,则双方对合同标的物进行结算,其结算办法是: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械对该合同标的物到期时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减去甲方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得数即为乙方收益,该收益由甲方督促受益人(本合同新的权属人)支付给乙方,甲方督促不力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收益未实现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流转林(土)地年限自动顺延。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则按甲方签订本合同收益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或侵权责任。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以防止合同到期时掠夺性采伐林木。 5、国家林业及其它政策性补贴资金;签定合同前甲方享有的林业补贴资金归甲方,乙方争取的项目资金和政府各项补贴、扶持资金归乙方所有。 四、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一)流转价款 1、公司联基地加农户转让的价款: (1)林木价款(两种方式选其一):a、原有林木和乙方新培植的林木,按 元/立方米(拆合普通杂交水稻大米 市斤,以此作为以后物价涨浮的参照物)支付给甲方,规格为杉木长4米,小头直径4厘米以上,松杂木长2米,小头直径10厘米以上。b、原有林木按 元/立方米支付给甲方,规格同上。乙方新培植的林木,甲方按宗地上活立木价值的 %收益。林木由乙方收购,乙方以货款方式支付给甲方。树尖、树丫和清理茨小杂灌,低产林采伐中达不到上述成材规格的,由乙方出资处理,产品归乙方所有。 (2)林地流转价格:乙方所有在甲方宗地内新培植林木支付给甲方的林木款,作为该林地的转让费。 2、分期付款转让价款:林木转让金额合计 元,单价 年 元/亩;每 年付 元。林地转让金额合计 元,单价 年 元/亩;每 年付 元。 3、一次性买断转让的价款:林木转让金额合计 元,单价 元/亩;林地转让金额合计 元,单价 元/亩。 4、以山换路转让价款:林木流转金额合计 元,单价 元/亩,耕地流转金额合计 元,单价 元/亩,以上价款甲方金额用于修公路,公路承包给乙方修建,长度 公里,工程总造价 元,泥结石路面,工程款不是部分由乙方代垫,所修公路乙方有长期的无偿使用权。工程总造价大于林权流转部分作为乙方预付甲方林权再流转款。有项目款首先支付乙方修路差额款。 (二)支付方式:现金、实物。 (三)支付时间:手续办结完后的3天内支付清全款(修路的除外)。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时现值的3%;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局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签订合同时,甲方及村民在本合同确定范围内的原林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回发证机关、不能交回的以本合同为依据由乙方登报作废,请相关部门补发,流转的加盖已流转章,村民要求退还林权证的还给村民,不要求的亦然。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先登记满15天,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乙方可以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7、乙方在合同期内生产经营用工时,同等条件优先满足甲方。 8、甲方维修房屋确无树的,由本人申请,村组负责人签字盖章,乙方现场确认后予以免费提供(需办理采伐手续的,由甲方自办)。甲方生活用柴不能满足的报告乙方,由乙方组织修枝丫或经林业部门同意择伐茨小杂灌林木解决。甲方只能自用,不得出售,不得随意砍树毁林。 9、本次流转的林地范围:甲方的商品林及非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 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字的真实性,代签字人和村组(社)代表人附有连带责任。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12、未尽事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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