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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理论研究所所长回应捕诉一体化改革热点问题 办案主体合一而非办案环节合一

 道德是底线 2019-08-06

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捕诉一体化改革在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改革方面起着突出作用。许多省市出台关于捕诉合一的试行办法,试点工作已经全面铺开。

试点过程中有人担心,实行捕诉合一会导致逮捕与公诉标准混同,挤压辩护空间,影响办案质量等问题。如何正确看待这些问题?今天,《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

专业化需要

记者:检察机关为什么推行捕诉一体化改革?

谢鹏程:20世纪90年代后期,最高检推行捕诉分离,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批捕权和起诉权都由检察机关行使,存在所谓侦捕诉一体,相对普通犯罪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批捕权和起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这种情况来说,不利于人权保障,缺乏监督制约。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基本转变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职能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特别是引导侦查取证迫切需要加强,捕诉分离削弱了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提升专业化水准和引导侦查取证的动力。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个人责任加重且终身负责,为捕诉合一提供了必要的机制和主体条件。要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必须加强检察一体化和检察专业化,改革检察权力运行方式、改革内设机构,突破捕诉分离的局限,按照案件类型重建专业化的刑事办案机构,统一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推行捕诉一体化是适应检察权结构调整,强化检察一体化和专业化的需要,是新一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基石。

记者:推行捕诉一体化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什么作用?

谢鹏程: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有些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基层检察机关就已实行了捕诉一体化。从提升办案质量来说,实行捕诉一体化后,批捕和起诉由同一个检察官或者同一个办案组承担,批捕时不仅能够全面把握批捕标准,不当捕就不捕,而且关注捕后诉不诉得出、判不判得下,会主动引导侦查取证,不仅有助于提升批捕质量,而且有助于提升起诉质量。

从办案效率来看,实行捕诉分离时需要由两个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分别审查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实行捕诉一体化后,由同一个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审查案件,避免了重复劳动,而且因持续关注同一案件,对案情的认识更加深入和细致。这是许多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实行捕诉一体化的主要动力。

外部监督制约更加有力

记者:有人担心捕诉一体化会削弱批捕的中立性,不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谢鹏程:批捕的基本价值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两项价值不可偏废,应当保持动态平衡。强调批捕主体的中立性,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两项价值。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致有侦诉分立和侦诉一体(即检警一体)两种司法体制。在侦诉一体司法体制中,羁押决定权由中立的法官行使更有助于保障人权;在侦诉分立体制中,羁押决定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不仅可以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而且有助于实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价值。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责,为保证起诉质量和诉讼顺利进行,必须严格把握批捕标准,不然要承担轻判甚至判无罪的风险。

记者:有观点认为,捕诉一体化取消批捕与起诉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谢鹏程:坦率地说,实行捕诉一体化确实弱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但是外部监督制约是有效的,而且是更加有力的。该捕不批捕的,侦查机关会申请检察机关复议复核,启动检察长裁决机制;不该捕而批捕的,审判机关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判无罪。这两个机关的监督制约力度都超过内部监督制约,对办案质量的保障更加有效。

记者:有观点认为,捕诉一体化可能导致检察官用起诉的证据标准要求侦查机关,激化检警矛盾。会这样吗?

谢鹏程:捕诉一体化只是办案主体的统一,并不是两个办案环节的合一,也不是批捕与起诉的证据标准的合一。刑事诉讼法针对批捕和起诉两个阶段的不同情况,对证据标准作出不同规定。批捕的证据标准很低,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起诉的证据标准很高,即证据确实、充分。如果用起诉的证据标准批捕,那么大多数该捕的案件都不可能批捕了。这样做,必然造成打击犯罪不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将难以承受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之重。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可能如此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政策。捕诉主体统一可能导致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就开始关注案件的起诉,在批捕的同时可能开列比较详细的待查证据清单,督促和引导侦查,从而更好地发挥侦查监督的职能作用。

诉讼各方权利并未缩减

记者:捕诉一体化后,律师辩护的机会由两次变成一次,难度可能加大,是否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

谢鹏程:捕诉一体化后两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环节都没有变化,因而辩护机会还是两次而不是一次。在批捕阶段和起诉阶段,辩护的重点和目标是不同的。在批捕阶段,辩护的重点主要是羁押必要性,在起诉阶段,辩护重点是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罪重。至于是不是存在两个检察官有一个可能容易被说服,从概率论来讲,两个检察官中有一个不容易被说服的概率是一样大,而且分布在批捕和起诉环节的概率也是一样大。总体上看,检察官被说服的概率一样。

记者:捕诉一体化会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

谢鹏程:由同一个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都是有利的。在批捕阶段,对于不够逮捕条件的,不会勉强批捕,因为检察官还要考虑后续的起诉和审判结果。对于判无罪风险较大的案件,检察官一般不会起诉,因为捕后不诉的消极影响小于捕后判无罪,外部制约作用大于内部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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