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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请问老师,新开的公司怎么办理税务和报税呢?如何确定自己要购买的发票呢?已经收到逾期未报税通知了,怎么办呢?
A1: 如果新开的公司没有任何的票据收支的话,可以进行零申报,不能不进行申报,你可以带着三证合一的执照后到国地税进行税务登记,就可以进行办理领购发票的手续,至于你现在逾期未报税的通知,赶紧去税局柜面进行申报处理,并说明原因,这样你第一次的行为由于是新办公司可以免于罚款,但下次你要记得申报。
Q2: 各位老师,请问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如何记账和加计扣除?
A2:如果是大型企业就要直接计入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下设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两个二级科目,每个二级科目下再设工资、材料、燃料及动力、折旧、水电费等三级科目一次列支;如果企业规模不大,可以通过做辅助账的形式来记录研发费用,在帐里不用显示,但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只能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Q3:老师,一月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3%主营业务收入2万,应缴税费600。二月主营业务收入10万,应缴税费3000。三月无收入,地税月报一月需要缴城建税吗?如果营业收入未达到3万不用缴增值税,那一月地税无需缴附加税吗?那分录已计提的应缴税费怎么处理?到到二月地税缴附加税是两月合计数?还是只就3000部分算?季末,国税缴增值税,三个月计提一共3600但是告知税控盘可全额抵扣增值税,要减去820,季末实缴2780,这税控盘的820如何做账?季末地税该缴多少?
A3: 如果是小规模,并且是月报增值税的,那一月不足三万,不用缴纳增值税,也不用缴纳附加,所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附加不用计提。二月,地税缴的附加是以3000位基数。如果是增值税是季报的,那第一个季度要缴纳的增值税等于1,2,3月增值税之和。所缴纳的附加,也就以这个基数计提。税控盘的购入时计 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 现金 减免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 管理费用红字。
Q4:请问老师,旅行社差额征税应该怎么计算?销售发票和进项发票如何做会计分录?
A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如果你选择了差额纳税,比如含税销售额为159万元,当期可扣除的金额为53万元,销项税额=(159-53)÷1.06×0.06=6万元,不含税金额应为159-6=153万,税率用***代替。你公司的进项正常抵扣。
Q5:咨询老师一个问题:新企业,小规模,7月份在国税登记,领了金税盘和普票,但没有营业、没有收入、没有开票、也没有建账,请问8月份需要抄税吗?
A5:每月都需要抄报税,只不过有的税控商小规模是自动抄报的,征期内进系统就自动完成了,有的可能得手动抄报、清卡。
Q6:老师,新成立的公司,进行完税务登记,三方协议后,要做哪些事项?是核定税种,购买税控盘,购买发票吗?这些事项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A6:先去税局核定税种,新成立公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了,然后购买税控盘,接着购买发票-开票等等。
Q7:请问老师,与对方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的发票,款要付给总公司,这样做可以吗?A7: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方和你实际进行交易的不一样的,如果你公司抵扣了进相税,按偷税论处,而不论你公司是否与销售方进行了真实交易,不论发票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相同与否。让对方总公司开票。
Q8: 请问老师,客户退回的专用发票跨月了,对方没认证,需要重新开,我可以直接开红字发票吗?如果客户认证了,又退票,又怎样处理?
A8:如果对方没认证并可以将连词全部退回的话,销售方在系统中填开信息表,并开具红字发票发票,如果对方已经认证,需要对方申请信息表,你司来开具红字发票。
Q9:4月份支付30000万元的服务费,5月份收到增专票6%的服务费的发票,两次怎么做分录?如果要摊销怎么做分录?
A9: 4月支付,挂账,借预付账款-XX单位,贷银行存款,收到票后入成本,借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贷预付账款,摊销的话,与前面一个分录一致。
Q10:请问大家每个月的的附加税、工会经费都交吗?
A10: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税率为17%和11%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税收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指引作用,企业对新政策如能早了解,则可早应用。笔者结合案例,就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如下。
甲公司为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的货物及采购的原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2%,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根据2018年度财务预算,甲公司5月~12月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售成本80000万元。为简化分析,假定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全部加工成产品并销售,在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为20%,暂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的影响。本案例分析企业经营中购销合同标的分别是否含增值税,按税改前后(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两种情形进行比较。
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
即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8年全年,预计税改后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
1. 按税改前政策。2018年5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项税额17000万元(100000×17%)。相应发生销售成本80000万元。其中,人工成本16000万元(80000×20%),扣除人工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64000万元(80000-16000);因企业未采取劳务派遣等外包用工方式,人工成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故进项税额为10880万元(64000×17%)。这期间应缴纳增值税为6120万元(17000-10880)。
2. 按税改后政策。2018年5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项税额16000万元(100000×16%)。相应发生销售成本80000万元,扣除人工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64000万元,进项税额10240万元(64000×16%)。期间应缴纳增值税为5760万元(16000-10240)。
3. 增值税变化。税改后政策与税改前政策相比较,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减少了360万元(6120-5760)。
4. 利润变化。因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故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在税改前后不会发生变化。但是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其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减少了43.2万元[360×(7%+3%+2%)],故该期间利润增加43.2万元。
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
即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8年全年,预计税改后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
1. 按税改前政策。与情形一的计算相同,即应缴纳增值税为6120万元。
2. 按税改后政策。由于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在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其对应的收入和成本会发生变化。
2018年5月~12月,按照税改前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含税价作为标的,则含税销售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117000万元[100000×(1+17%)],税改后实现的销售收入将变为100862.07万元[117000÷(1+16%)],销项税额为16137.93万元(100862.07×16%)。发生的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16000万元,扣除人工成本后原材料成本的含税金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74880万元[64000×(1+17%)],税改后将变为64551.72万元[74880÷(1+16%)],则发生的销售成本将变为80551.72万元(16000+64551.72),进项税额为10328.28万元(64551.72×16%)。应缴纳增值税为5809.65万元(16137.93-10328.28)。
3. 增值税变化。税改后政策与税改前政策相比较,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减少了310.35万元(6120-5809.65)。
4. 利润变化。相比于税改前,税改后销售收入增加862.07万元(100862.07-100000),销售成本增加551.72万元(80551.72-80000)。因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其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也减少了37.24万元[310.35×(7%+3%+2%)],故该期间利润增加了347.59万元(862.07-551.72+37.24)。
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甲公司而言,相比于情形一,情形二获利更多。
企业间的合作是共赢,面对国家出台的减税大礼包,合作双方应主动协商,共同分享税改政策红利。
1. 全面分析,积极应对。此次税改不但涉及案例中17%的增值税税率下调,还涉及11%的增值税税率下调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政策的变化。企业应积极关注政策变化,全面梳理已签订的各项采购、销售和服务合同,分析税改对企业的影响,既要考虑对自身的影响,还要考虑对合作方的影响。对已签订尚未执行的合同,企业可积极与合作方协商,约定如果在税改后实施合同,按照合作双赢原则,考虑在标的价格或质量等方面做相应变动,以共享税改政策红利。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果企业是正在执行合同的合作方,根据新政策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继续履行合同?可考虑以原合同的不含增值税报价为基础协商修改合同。
2. 妥善处理好过渡期交易。如前述案例分析,因增值税税率的降低,税改前以含增值税价格为标的签订的合同,在税改后对销售方而言获利多些,对购进方而言获利要少些。因为此次税改新政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在新政实施前,即2018年4月这个过渡期内实施的合同,如果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的采购事项,应尽量执行,避免税改后执行,导致出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且购进成本增加的不利现象出现。反之,对于销售合同,如果购进方许可,可考虑适度延后。
3. 完善合同标的定价方式。为应对国家对增值税税率由三档简并至两档的政策预期变化,企业应及时修改采购制度,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拟采购项目招标的标书等可用不含增值税的报价为基础进行比价。对尚未签订的采购合同,也可约定以不含增值税价为合同标的。
4. 积极响应,让利于民。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最终环节的企业,可考虑通过提高产品(服务)品质、适当降低价格等方法,提高产品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