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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类纠纷中财产线索的调查以及财产分析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8-07

债券违约类案件,财产线索的调查和分析,是核心中的核心,关键中的关键,因为查封不到优质资产的债券违约类案件,并无太多意义,债券违约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债券发行人(债务人)的现金流已经出现重大问题,其信用也已几乎丧失殆尽。当然,对债券发行人(债务人)优质资产的财产保全,并不一定只通过拍卖实现债权,但一定是查封到优质资产的债券持有人(债务人)最有话语权,在收回债权的过程中最为主动。

一、财产线索的核查                

在债券违约类案件中,原告对被告(涉案债券发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以银行账户、土地、房产、发行人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子公司)股权为例)的核查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账户、土地、房产等相关信息

1)从涉案债券自身相关的公开信息切入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的核查可从涉案债券公开披露的信息入手,包括发行人主体涉案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募集资金报告等其他相关公告(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发行债券中,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将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供公众查阅[1]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安排,一般会列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的户名、账号、地址、电话等。

债券发行公告中的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中一般会列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的户名、账号等。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中一般会列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名称、账户和存放金额,可予以收集作为财产线索。

土地、房产

若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涉及到与房产相关的部分,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人的土地、房产的信息,可予以收集作为财产线索。

2)从债券发行人(为公众公司的)自身相关的公开信息切入

若债券发行人主体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等其他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其经营信息的公司(以下统称公众公司),则可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公告栏处输入相应公司的证券代码)查阅其披露的临时公告(发行人主体非公众公司的无法用此方式)。根据相关证券信息披露的规定,发行人主体可能发生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对外投资、重大交易等可能对发行人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于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原告可关注发行人的日常交易合同、对外担保合同等,其中可能涉及到银行账户、土地、房产的相关信息披露。

若发行人主体为公众公司时,可以查阅其上市/挂牌时的申报文件(招股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招股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业务与技术、法律意见书中的主要资产中可以查询到核查相关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核查人应注意核查该等信息的时效性

2、发行人对外投资子公司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

发行人所持子公司股权的出质、冻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限期限、股权受限数额等)需要仔细核查,可能对后续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线索的选择产生影响。

1)子公司的基本信息、股权出质、股权冻结情况

对于子公司的基本信息、股权出质、股权冻结情况(公众公司或非公众公司),可以从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系统)及其他第三方网站天眼查、企查查、企信宝等进行比对核查,在前述网站的基础信息股权出质司法协助栏目可以查询到相关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股权受限的情况。(注意公示系统中对于公众公司的股权信息可能不完整,可以从公众公司的年报、半年报等报告中的股东部分或其他第三方网站中的基础信息查询到股权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子公司存在股权受限的情况但是囿于公示信息的滞后性,暂不能于公开渠道查询得知,若发行人主体/子公司为公众公司,则可以从其公开披露的公告切入查询(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公众公司应及时在股权受限或公司涉诉时进行信息披露),可能存在相关情况的公告文件。

2)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利润等财务数据)

从子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切入

1若子公司本身为公众公司的,可以从子公司本身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查询,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相关的网站(如上交所、深交所、股转系统等)公布其年报、半年报、财务报告等,前述报告中一般会列示具体的财务数据(如净资产、净利润等)核查者可以在前述报告中查询到子公司的经营信息。

2若子公司非公众公司,可以查找其官方网站是否披露自身的年报等,或者其需要根据有权主管部门要求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报告(如证券公司需要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上定期披露财务报告)。

从发行人主体披露的公开信息切入

1可以从发行人主体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其他相关公告中查询相关信息,发行人主体的前述报告中通常会披露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发行人主体的年报中的经营情况讨论分析财务报告部分可能会列示子公司的财务数据。

2若发行人主体为公众公司,可以从其定期/临时报告(日常交易合同披露等,同前所述)入手,查询是否可能涉及到子公司的经营信息。

除了上述公开信息核查外,核查者还可以以投资发行人主体的名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在各方关系尚且允许的情况下),从而对其主要财产(房产、土地、商标等)、股权等进行核查并予以收集。

二、财产分析

申请人(一般为原告)申请法院保全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一般为被告)财产之时,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中会写明具体请求保全金额(保全金额)。

1、银行账户、土地、房产等可直接进行保全

在查找到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相关财产线索后,需要进行财产分析并选取被告最优质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对于有效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进行保全

2、发行人主体对外投资的子公司的保全选择(发行人对外投资的股权冻结股权冻结的选择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法院冻结公司股权时,是按照被执行人所持其投资的子公司股权对应的出资额来进行冻结的,而非按照被执行人所持子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来冻结。

申请人选择子公司股权进行冻结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五点因素:

(1)相应计算被执行人所持子公司股权对应的出资额,确认其是否足够覆盖保全金额;

(2)核查被执行人所持该等子公司的股权是否已经存在股权出质、股权冻结等股权受限的情形(及受限的期限),是否存在轮候冻结(及轮候位数)的情形,并核查其具体受限的股权数额,未受限的股权数额是否足够覆盖保全金额;

(3)选择子公司时,可以从子公司的基本信息(是否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及纳入原因)、性质(公众公司或非公众公司等,如为上市公司,其财务信息可能比较清晰、内控管理可能比较完善)、住所、成立期限、涉诉情况(是否涉及多宗诉讼、是否存在诸多潜在纠纷)、主营业务(实业运营、资本管理等)、业务前景、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来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子公司的经营情况;

(4)注意考虑冻结股权在司法拍卖时的处置的难易程度,如若所冻结股权对应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太小,可能后期司法拍卖时处置较难;某些新三板公司的股份流通性不够,可能拍卖处置起来比较困难;

(5)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而言,法院一般按照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来进行冻结,司法实践中,较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愿意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提供担保,因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很大,若后续原告败诉,上市公司股票又大幅下跌的话,担保公司可能会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综上,申请人需要综合考虑上述五点因素来选择优质的子公司股权予以保全。


[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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