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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竞赛规则(1984试行版)》(上)

 夕阳红10 2019-08-07
 2015-8-19 16:01:00 类别:棋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

     目录

第一章 行棋规定

第一节 棋盘和棋子

第二节 走棋和吃子

第三节 将军、应将、将死、困毙

第四节 胜、负、和

第二章 比赛组织及裁判人员

第一节 比赛组织

第二节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一节 比赛的种类

第二节 比赛方法

第三节 先后走的确定

第四节 成绩计算

第五节 运动员(队)退出比赛

第六节 运动员注意事项、纪律处分、违例

第四章 比赛规则

第一节 摸子、落子、纠正错误

第二节 计时

第三节 记录

第四节 封棋和续赛

第五章 棋例

第一节 术语解释

第二节 子力价值

第三节 棋例总纲

第四节 棋例细则-   -- -------------------------------------31

附录一 循环赛对局秩序表的使用和编排   ---------56

附录二 积分编排制的编排原则和具体方法-------------57

 第一章 行棋规定

第一节 棋盘和棋子

      一、 象棋盘由九道直线和十道横线交叉组成。棋盘上共有九十个交叉点,象棋子就摆在这些交叉点上。

棋盘中间没有划通直线的地方叫做“河界”。划有斜交叉线的地方叫做“九宫”。

九道直线,执红棋方面从右到左分别用中文数字一至九来代表,执黑棋方面从右到左用阿拉伯数字19来代表。

 二、 棋子共有三十二个,分为红、黑两组,每组十六个,各分七种,其名称和数目如下:

 红棋子:帅一个,车、马、炮、相、士各两个,兵五个。

 黑棋子:将一个,车、马、炮、象、士各两个,卒五个。

三、对局开始前,双方棋子在棋盘上的摆法见图一(印刷体棋图规定为:红方棋子在下,用阳文,黑方棋子在上,用阴文)。

        第二节 走棋和吃子

      一、对局时,由执红棋的一方先走,双方轮流各走一着,直至分出胜负或走成和局为止。

二、轮到走棋的一方,将某个棋子从一个交叉点走到另一空着的交叉点,或者吃掉对方的棋子而占领其交叉点,均算走了一着。

双方各走一着,称为一个回合。

三、各种棋子的走法如下:

帅(将)每一着只准走一步,前进、后退、横走都可以,但不准走出“九宫”。帅与将在同一直线上不准直接对面,即后走者必须廻避。

士每一着只准沿“九宫”斜线走一步,可进可退,也不准走出“九宫”。

    相(象)不能越过“河界”,每一着斜走两步,可进可退,即俗称“相(象)走田字”。当“田"字中心有别的棋子(无论己方的或对方的),即俗称“塞相(象)眼”时,则不能走过。

车每一着可以直进、直退、横走,不限步数。

     马每着走一直(或一横)一斜,可进可退,即俗称“马走日字”。如果在要去方向的一直(或一横)的地方有别的棋子(无论己方的或对方的),即俗称“蹩马腿”时,它就不能走过去。

     炮在不吃子的时候,走法同车一样。

     兵(卒)在没有过“河界”时,每着只准向前直走一步。过“河界”后,每着可以向前走一步,也可以横走一步,但不能后退。

     四、 走一着棋时,如果己方棋子可以走到的位置有对方棋子存在,就能够把对方棋子吃掉而占领那个交叉点。只有炮吃子必须隔一个棋子(这个子不论是哪一方的)跳吃,即俗称“炮打隔子”。

帅(将)外,其它棋子都可以听任对方吃,或主动送吃。若不慎走出听任对方吃自己的帅(将),或主动送吃帅(将)的着法时,不以负局判处,应记违例一次,重新按“摸子走子”的有关规定行棋。

    第三节 将军、应将、将死、困毙

 一方的棋子,攻击对方的帅(将),并在下一着要把它吃掉,称为“将军”,或简称“将”。

    被“将军”的一方必须立即“应将”,用自卫的着法去消除被“将”的状态。

如果被“将军”而无法“应将”,就算“将死”。

    轮到走棋的一方,帅(将)虽没有被对方“将军”,但被禁在一个位置上无路可走,而己方其它棋子也都不能走动,就算“困毙”。

    第四节 胜、负、和

    一、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就算输棋,对方得胜:

      (一) 帅将)被对方“将死”;

      (二) 被“困毙”;

(三) 自己宣告认输;

(四) 超过比赛规定的走棋时限;

(五)没有正当理由迟到,并超过了该次比赛规定的因迟到判负的时限;

(六)封棋着法有误,而又解释不通;

(七)、走棋违犯禁例,应当变着而不变。

(八)在一局棋中单方面出现第三次违例;

此外,由于运动员违犯纪律而影响当场比赛的进行,也可由裁判员根据有关规定,判为输棋。

 二、对局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就算和棋:

(一)从局势来看,双方都没有取胜可能性时;

(二)一方走出自己轮走的一着棋之后,提议作和,对方表示同意;

 提议作和,应使双方机会均等。先提出者如被对方拒绝(口头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着棋,均为拒绝),非经对方提和一次(也被拒绝),不得再度提出。若双方提和次数对等,即可由任何一方再次提和。提和的一方,在对方作出明确的表示之前,不能撤回自己的提议。同意和棋的一方,宣告同意后也不能反悔。此外,只能在提和后,方可按动对方的计时钟。

(三)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已达三次(六个回合),属于“允许着法”,可由任何一方提议作和,经审核局势属实,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裁判员均有权利判为和棋。如双方都没提和,而循环重复局面还在延续,裁判员也可不征得双方同意就决定判和。

(四)符合“六十回合规则”时;

六十回合规则,也叫作“自然限着”,就是规定为:“凡从一局棋的无论哪一着起,至少在60回合中,双方都没有吃过任何一个棋子时,允许由一方提和。裁判员可停钟审查记录,如属实就判和,另一方不得拒绝;如不属实,就在提和方的棋钟上加5分钟继续对局。如提和方因此超时,应判输棋”。

(五)双方着法循环重复,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规定时。

第二章 比赛组织及裁判人员

第一节 比赛组织

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应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从事比赛的筹备工作,制定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处理比赛期间和比赛结束后不属裁判员职责范围内的一切问题。

第二节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竞赛组织机构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指定或邀请一名或多名裁判员。如有几名裁判员时,应指定其中裁判等级较高的一人为裁判长。如裁判人数较多时,可增设副裁判长。

全国比赛裁判长,应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不得低于一级裁判员。一般裁判员的裁判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省、市、自治区比赛裁判长,裁判等级不得低于一级。副裁判长不得低于二级,一般裁判员应由三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以下各级比赛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由国家体委批准举办的“等级称号赛”和“等级分赛”,对裁判长的裁判等级要求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裁判长的具体职责是:

一、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要求,拟定必要的补充细则;

二、合理组织裁判队伍,以身作则,贯彻执行“裁判员守则”,抓好裁判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组织纪律,严格生活管理;

三、赛前组织好裁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比赛期间抓好赛前准备会,赛后小结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裁判工作质量;

四、开好教练员和裁判长的联席会议,注意加强与各队的联系,认真倾听意见,宣传规则精神;

五、细致地检查比赛使用的场地、器材及其它必备用品。并领导和发动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共同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并领导和发动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共同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六、主持抽签和编排工作,公布比赛结果;

七、依照竞赛规程及规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裁决比赛中出现而裁判员未便擅定的问题。对违反纪律的运动员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给予适当的处分;

八、与竞赛组织机构密切配合,赛后做好一切善后工作(如工作总结、裁判人员鉴定、对局记录整理、棋手等级分计算、器材验收等)。

裁判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切实遵守“裁判员守则”,努力完成裁判工作和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如器材保管、资料整理、对外表演、棋钟修理等)。

二、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行竞赛规则,以及竞赛组织机构制定的比赛章程和补充规定;

三、检查落实执行任务所必须保证的物质准备工作;

四、负责监局,妥善处理比赛中发生的有关计时、记录、提和、棋例、封局、续赛、违例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并维护好赛场的秩序;

五、对违反纪律的运动员,有权给予或向上级领导建议给予适当的处分;

六、接受竞赛组织机构的考评。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一节 比赛的种类

一、个人比赛:

是计算运动员个人成绩的比赛。

二、团体比赛:

是计算运动队团体成绩的比赛。各队由人数相同的若干队员组成。

团体比赛可采取以下几种比赛制度:

(一)分台定人制:每一参加单位按技术水平高低排定每名队员的台次,比赛按报名的台次顺序分台进行。

规定以最近一次公布的棋手等级分作为衡量棋手技术水平高低的依据。等级分高者,台次应列前;无等级分者排在有等级分棋手的后面,同为无等级的棋手,则比较在最近一届全国个人赛中名次的先后和有无。名次在先或有名次者,台次列前。均未参加过最近一届全国个人赛时,台次的前后允许各队自行掌握。

(二)、分台换人制:事先准许各参加单位加派一定人数的替换队员,其报名和出场的原则同(一),但各轮出场者的组合顺序可以有所不同。例如:比赛时分四个台,有两名替补队员,则出场者顺序可以是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3-4-5-6,共十五种顺序,每场比赛各队可以从中自选一种。

(三)、临时定台制: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运动员出场台次,与对方队相应台次的运动员对弈。

(四)、全队轮赛制:一方所有队员与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赛。

(五)队员总分制:各参加单位按队员在个人比赛中所得局分的总和来计算团体成绩。

         第二节 比赛方法

一、淘汰制:

参加比赛人(队)数较多,时间较紧,可酌情采用单淘汰制、双淘汰制或其它淘汰方式,并考虑适当的配合附加赛。

二、大循环制:

在人(队)数不多,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采用这一制度。即由每一运动员(队)与其余所有运动员(队)轮流对局,通常采用一盘制。人数较少时,也可采用两盘制。

三、分组循环制:

在人(队)数较多,不便采用循环制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运动员(队)的比赛成绩和技术水平,排定“种子”,分成若干组,先在组内循环进行初赛,然后由每组选出一定人(队)数,按初赛名次分组进行排列名次的比赛。

四、积分编排制(瑞士制):

在人(队)数较多、章程时间有一定限制,而“种子”又不易掌握或难于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这一制度。积分循环制的编排原则和具体方法见附录二。

第三节 先后走的确定

每局棋,由红棋方先走。

一局制比赛,确定谁执红棋,采用如下方法:

一、只有两名运动员对赛时,进行“猜先”;

二、循环制个人比赛,根据《循环赛对局秩序表》(见附录1)来确定,表上每轮每局号码列前者执红棋;

三、循环制团体比赛,凡在《循环赛对局秩序表》上每轮每局号码列前的队,其单数台运动员均执红棋,而双数台则均由对方运动员执红棋;

四、积分编排制比赛,按照“附录二”中有关条款来确定先后走。团体赛中“先走”的队只在单数台执红棋先走,双数台则执黑棋后走,以照顾两队间比赛时先后走的平衡;

五、淘汰制比赛,进行“猜先”,团体赛中获得“先走”的队,其单、双数台次红黑棋平衡的方法与本节三、四两款相同。

两局制比赛,不论是个人赛还是团体赛,均进行“分先”,即双方在第二局互换红、黑棋。

第四节 成绩计算

一、个人比赛

(一)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比赛成绩表上,胜者记1分,和者各记1/20.5)分,负者记0分。

采用两局制或多局制的个人比赛,既记“场分”也记“局分”。每对选手之间的比赛,根据“局分”多少计算胜负,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1;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局分相等为和,场分各记为1/20.5.

(二)名次的确定

1.、采用一局制大循环制和分组循环制的比赛中,计算总成绩时,根据个人积分(即局分)的多少排列名次。如遇积分相等时,则按下列原则依次计较,并区分名次。

1)比较“小分”,即积累每人所胜对手的全部积分,加上每人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小分多者名次列前;

2)小分相等时,则以整个比赛中没有违例或违例较少的一人名次列前;

3)如仍不能区分时,则名次并列;

2.采用两局或多局制的大循环和分组循环的比赛中,计算总成绩时,根据运动员在比赛中所得“场分”的多少排列名次。如遇“场分”相等时,则按下列顺序区分名次:

1)比较“小分”,即累记每人所胜对手的全部场分与所和对手场分的一半,小分多者名次列前;

2)比较所得“局分”的总和,局分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3)比较违例情况,违例少者名次列前;

4)如仍不能区分,则名次并列。

3.在积分循环制的个人赛中,同样根据个人所得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则先比“对手分”,即累记他们对弈过的全部对手的积分总和,“对手分”高者名次列前。如仍不能区分,则名次并列。

二、团体比赛:

(一)记分办法:既记场分(团体分)也记局分(个人分)。在每场比赛中,根据双方在该场比赛中所得局分多少计算胜负。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为1.局分的记法与个人赛相同。

(二)名次的确定

1.在大循环制和分组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计算总成绩时,根据各队所得场分的多少排列名次,场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等时,则比较全部比赛所得局分的多少,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则比违例多少,全队违例少者,团体名次列前。如仍不能区分,则名次并列。

2.在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计算团体总成绩时,根据各队所得场分的多少排列名次,场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场分相等时,则按以下顺序以区分名次:

1)比较他们各自所对过队的积分总和(即团体对手分),“团体对手分”高者名列列前;

2)团体对手分相等时,比较全部比赛所得局分的总和,高者名次列前;

3)局分总和也相等时,比较违例多少,全队违例少者名次列前;

4)如仍不能区分时,则名次并列。

3、在队员总分制的比赛中,计算团体总成绩时,根据各队全体队员所得局分总和的多少排列名次,局分总和多者名次列前。如遇局分总和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名次:

1)比较他们全体队员个人名次的总和,个人名次总和居前者名次列前;

2)如再相同,比较违例多少,全队违例少者团体名次列前;

3)如仍不能区分,则名次并列

三、关于加赛:

在较为重要的比赛中,根据上述有关条款,冠军仍不能列出,或是初赛中晋级名次仍无法确定时,或是初赛中晋级名次仍无法确定时,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节包括局数、时限、胜负判法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规定。

不论采用哪种竞赛制度,不论是团体赛或个人赛,关于进一步在同分情况下区别名次的原则,如有必要,应在事先做出补充规定。

第五节 与动员员(队)退出比赛

运动员(队)不得无故退出比赛。确需退出者,须向竞赛组织机构申明理由,并取得同意才行。

一、在循环制比赛已举行抽签,而比赛尚未开始时,如果有运动员(队)退出,结果剩余的人(队)成为双数,就重新抽签,以缩短整个比赛的日程。

二、在循环赛已进行过若干轮后,如果有运动员(队)退出比赛(对在整个比赛中断续弃权者同样处理),则分别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凡已赛对手数不到应赛对手数的一半,则所有已赛结果一概注销;但把他的得分保存在成绩表上,以备计算棋手等级分和留作历史资料。

(二)凡已赛对手数已有应赛对手数的一半或一半以上,则已赛结果均有效,剩下未赛的对局全部作为弃权,算剩下的各个对手得胜。如他下过的棋有的还未终局,除非当时裁判组另有安排,一般均当做他已弃权,都按负局计算。

三、在积分循环制比赛中,如果有运动员(队)退出,不论是否赛满一半,凡已赛结果均有效,未赛对局均作负。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胜负,在比赛积分表上计分时,可用“+”号表示缺席者的对方未经实际对局而取胜,用“—”号表示缺席者未经实际对局而作负。最后作统计时,如果缺席者是队“+”号等于2分;缺席者是个人“+”号等于1分;“—”号都等于0分。

第六节 运动员注意事项、纪律处分、违例

一、运动员注意事项

(一)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力争精神文明和运动成绩双丰收。

(二)了解本规则的全部条款。比赛程序和章程,以及其他临时补充规定,出现问题,不得以“不了解”作为推倭的借口。

(三)对局时,禁止与任何人进行商讨及参考有关资料,禁止另用棋具对局势作分析研究。

(四)禁止一切妨碍比赛正常进行和顺利结束的行为,例如在棋盘上用手指划,敲弄棋子,重力拍打棋钟,离座观棋,嬉笑喧哗,吵架罢赛,对局终了后拒不签字,不听裁判员劝阻坚持就地拆棋或滞留在场内围观等。

(五)比赛时,服装整洁,仪表大方,不得打赤膊,穿拖鞋在椅子上盘腿,蹲坐或侧坐等。

(六)对局进行中如有问题,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遇对方犯规时例外)。发生分歧意见时,避免双方直接对话,允许平心静气地陈述个人的看法,提请裁判员研究,一经裁判员作出最后裁决,当场必须服从,但可保留事后向竞赛组织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无特殊原因,未经竞赛组织机构统一,不得中途退出比赛。

二、纪律处分

运动员违反上述规定时,裁判组有权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三种,从轻到重依次是:警告、取消当场比赛资格、除名。

纪律处分是对运动员进行思想作风教育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纠正不良风气,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因此,决定给予纪律处分时,务求做到实事求是,恰如其分。

监局裁判员有权给予“警告”处分,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决定;而“除名”的纪律处分,须经裁判组慎重研究后,由裁判长具文报竞赛组织机构进行审核获得批准方可执行。

无论给予哪种处分,都应及时向竞赛组织机构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在计算比赛成绩时,应把受到“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和“警告”处分运动员的名次排列在同分者的最后几个位置上。

三、违例

违例主要是针对运动员在技术方面出现的犯规现象而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但在构成违例的条款中,也包括一些违反纪律程度较轻,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内容。

以下情况应判违例:

(一)走子违反行棋规定(如立即认负可不计违例;立即同意作和,尚须计违例一次);

(二)在对方走子的时间内无故提出问题;

(三)“提和”经对方拒绝后,再次重复提出;

(四)在对局过程中,未经裁判员允许擅停计时钟(自动认输或同意作和不受此限);

(五)封棋着法有误,尚能解释得通;

(六)记录错漏过多,超过规定限度;

(七)对局终了后,不认真核对和补齐记录,或有其他不服从裁判,不尊重对方的行为;

(八)违反运动员注意事项中的有关规定而情节尚不严重者。

凡判处“违例”,裁判员应明确宣布并及时记载。

第四章 比赛规则

第一节 摸子、落子、纠正错误

一、摸子走子:

(一) 摸触自己方面的哪个棋子,就应该走哪个棋子;除非所摸触的那个棋子按行棋规定根本不能走,才可以另走别的棋子。

所触摸的棋子超过一个时,应该走那个最先触摸到的子,除非实在无法区分时间的先后,才允许自选其中的一个棋子去走。

(二) 摸触对方的棋子就必须吃掉那个棋子,只有自己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去吃时,才可以另行走子。

所触摸的对方棋子超过一个时,必须吃掉最先摸触到的那个子,除非实在无法区分时间的先后,才允许自选其中一个子去吃,但不能一个也不吃。任何子都无法去吃时,才可以另走别的棋子。

    (三) 先摸触自己的棋子,后又摸触对方的棋子,处理顺序如下:

1 前者必须吃掉后者;

2 若前者无法吃掉后者,则必须走动前者;

3 如果前者根本不能走,则必须用另外的棋子去吃掉后者;

4、任何另外的子也无法吃后者,才可以另行走子。

(四) 先摸触对方的棋子,后又摸触自己的棋子,处理顺序如下:

1、后者必须吃掉前者;

2、若后者无法吃掉前者,则必须用另外的棋子吃掉前者;

3、若没有任何一个子可以吃前者,则必须走后者;

4、后者根本无法走动,才可以另行走子。

(五) 同时摸触双方的棋子,处理顺序同(四)。

    摸子是指行棋者做出的有意识的动作,如果明显地可以看出是由于不小心而误碰了一下某个子,裁判员也可以只提醒注意而不作摸子处理。

    摆正棋子只能在自己的走棋时间内进行,事先必须告知对方或裁判员(当对方不在场时),否则以摸子走子论。

二、落子无悔:

一着棋走了之后,不得再予更改。棋子已经停落棋盘上的某一交点,只要是符合行棋规定,就不得另移到别的交叉点上去。

    但如果属于明显地失手把棋子甩落在棋盘上,也可只提醒注意而不作落子处理。

    三、纠正错误:

     (一)如果发现对局开始或封棋续赛时把棋子的位置摆错了,如属前者,全盘就应重新下起;如属后者,则恢复到续赛开始时的局面重下。

(二)如果发现双方棋子的颜色拿错了,同时走棋先后也不符合比赛的有关规定,就应交换棋子重下;如果仅是颜色不对,而先后走并未颠倒,就互换棋子的颜色,摆成目前发现时的形势,继续对局。

上述各种情况,如在对局终了(以对局已下完,棋钟已按停、双方均已签字认定比赛结果为对局终了的标志)后才发觉,则该局结果判为有效。

(三)对局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一着走得与行棋规定不符或发现有的棋子曾意外地移动了交叉点,都应立即纠正错误并取消在发生错误后所走的一段着法,由发生错误的那一着起重新下棋。

1、若属前一种错误,在重走时,轮走方那个已动的棋子应作为已被摸触,必须按“摸子走子”条款(一)来走棋。

2、若属后一种错误,应复原到错位时的局面重走。在重走时,轮走方可以不走当时所走动的那个棋子,如果确实找不出是在哪个回合发生错位的,则应从能够肯定为未发生错位的局面重走,实在肯定不了的,这局棋就取消全部着法重赛。

如果到了对局终了才发现上列错误,则对局结果也判为有效。

(四)不论纠正哪一种错误,双方各自所用时间的调整,均见本章第二节中有关规定。

(五)发生错误的主要原因,无论是来自对弈双方或裁判员,都应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节 计时

一、时间总计制:

(一)采用具有两个钟面的棋赛计时钟,分别累计双方的走棋时间。钟面上最好带有倒旗装置或其它有效的过时标志。以增强判断“超时”的准确性。

    全国比赛、等级称号赛、等级分赛和其他重要比赛,规定采用:第一个单元,每方在自己的1小时30分钟内必须走满40着。第二个单元,在30分钟内必须走满20着。第一个单元所走的着数不得少于规定数字,但如超出时,允许把多余的着数转入第二个单元之内合并使用,第二个单元的多余部分不再转入下一个单元中。自第三个单元起,以后每个单元部分应15分钟内走满10着棋,直至对局结束,各个单元的着数均不得再挪用。

    省、市、自治区以下比赛及表演赛,可以采用:开始1小时内必须走满30着,1小时用完后,每10分钟必须走满10着,多走的着数也不能挪后累计。

进行加赛时,可以采用:开始30分钟必须走满30着,以后每10分钟必须走满10着,多走的着数同样也不能挪用。

比赛时,运动员必须自己负责在记录纸上标明每次限时应走满的着数,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走满规定着数者,判负。

若是一方虽已走出规定时限内的某一着棋,但没有来得及按动时钟,而超过时限,也要按“超时”处理,如果所走的最末一着棋违反了行棋规定,应作为“无效着数”,可按有关行棋规定拿回来重走,但所消耗的时间不予补回,“超时”也应判负。

(二)对局时,一方走出轮走的一着后,才可以按种。如忘了按钟,裁判员有权(不是有义务)提醒,但若因此以至“超时”,后果由运动员自负。

(三)使用有过时标志的棋钟计时,应从过时标志落下与否作为衡量是否“超时”的依据,若使用没有过时标志的棋钟计时,则应对如何判断“超时”问题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每局比赛开始前,将双方计时钟的分针和秒针在零位对齐。对局进行中如果分针和秒针由于机械原因引起误差,判定某方各段走棋时间已否用尽,均以秒针为准。

   判断的原则是:当秒针到达零时,若分针已超过该段时限最后一分钟的半格(即可判定该方这段走棋时间已用尽,这时如果秒针超越零位而规定着数未能走满,即为“超时”。反之,如果当秒针到达零位时,分针尚未越过该段时限最后一分钟的半格(正好半格也不算越过),则应等秒针再转动一圈后才能考虑是否“超时”的问题。

为了肯定超过时限的事实,裁判员在棋钟指明过时之后,有权停钟检查双方已经走的实际着数。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对局需要暂停(双方运动员并无责任)。裁判员也有权停止双方的棋钟,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比赛用棋钟必须定期校验,做到准确无误,赛前应安排有试用校验棋钟的工作内容。在对局过程中,运动员一经发现棋钟不准,应立即提出,由裁判员予以更换,换钟后,对局中断时双方所用时间,应尽可能准确地标志在新钟上,如果能肯定那一方得钟走得不准,则在新钟上相应的一边须拨到双方时间的总和等于当场比赛已进行的时间,如果两个钟都有毛病,则坏钟所示的双方时间的总和与当场比赛已进行时间差额,由双方平均负担,但裁判员应掌握尺度,使时间调整不至对一方或双方造成明显不利的后果。

一方在换种前,因按钮失灵而多走的少量时间,除非裁判员当时曾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明确表示过如何弥补,不然在以后判断“超时”问题时不考虑这个因素。

   (四)当发现本章第一节中提到的,为了纠正错误需要对双方各自所用时间进行调整的情况时,应根据双方已走着数与发现错误时所走着数的比例,加以调整。例如黑方走了第30着以后,发现第20着发生过不合规则的行棋或误置棋子的错误,这时红方用90分钟,黑方用60分钟,可假定双方在第20着时所用的时间分别为:红方90分x(20/30=60分,黑方60分x(20/30=40分,据此调整双方的时钟,继续对局。

   但如所发现的错误仅仅发生在最近两个回合之内,则双方所用时间可维持现状不予更动。

   封棋续赛时,如果一方发现棋钟没有拨准(参见本章第四节),应当在走一着棋之前提出,否则,错误不在予以更正。

  (五)凡对局中反复出现只为拼凑步数而走出的“将军”、“要杀”、“捉子”等“禁止着法”(有关规定见第五章棋例)时,从犯禁方走动这个子时起算,连续不超过四着为“有效着数”,可以计算在规定着数以内,超过四着的为“无效着数”,不计在规定着数以内,但应着方不论所应着数多少,均为“有效着数”。以下就三种常见形式,分别加以说明:

   1、如果两点之间循环反复,规定在同一点上连续出现不超过两次的为“有效着数”。

   如图二,红方着法违反禁例,第五着退车捉士已在同一点上出现三次,这着棋不得列入“有效着数”,黑方为应着方,第五着进将保士应列入“有效着数”。

   2、如连续接触到三个点时,只可以在其中一个点上计两次,另外两个点各计一次,作为“有效着数”。

如图三,红方“长将”属于禁止着法,红车在连续抽将的过程中已接触到三个点以上,除在黑方底线的那个点上已出现两次以外,还可以再另外两个点上各记一次,第五着再度退车抽将又增加了一个点,这一着应判为“无效着数”。黑方支士“应将”应列入“有效着数”。

3、如所涉及的点连续达到四个或四个以上时,则只计前四点各一次为“有效着数”。

   如图四,红方“长捉”违犯禁例,红车在分捉两个黑卒的过程中已涉及到四个点,第五着再返回来捉时,虽只在其中一个点上重复过,但也不能计入“有效着数”。黑方避卒这着棋应列入“有效着数”。

   本款是针对确实没有积极意义的“有效着数”所作出的规定,而对于能够使局势发生变化的攻击性手段,不应加以限制。裁判员须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判断。

   二、时间分计制

   用停表或手表计时,可采用本制度,每方走每一着棋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分钟,同时,每方每局棋有30分钟的“延长时间”自由支配,可以一次或分几次使用。“延长时间”用完后,如果有一着超过了两分钟,就判负。

   三、在正式比赛中,采用哪种计时制度,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前统一确定。

   四、迟到时间的处理:

  (一)比赛开始,如有一方迟到,则从该他走棋的一着起开动他的计时钟,以后分别两种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1、如果到了当场比赛规定的迟到判负时限,他仍未到场即判负。

   2、如果他在达到这一时限之前赶到了,则扣除他迟到所耗去的时间,并宣布他必须在所剩的时间内走满规定的着数。

  (二)比赛开始,如果出现双方都迟到,则扣除双方迟到的时间,双方均必须在剩余的时间内走满规定的着数。若棋钟有一方超过了当场比赛规定的因迟到判负的时限,即应判负。若是双方都超过了,则这局棋应判为双方弃权,即在成绩表上都记符号“—”等于双方同得0分。

  (三)封棋后的续赛如果出现迟到,其处理方法见本章第四节。

第三节 记录

    在比赛中,双方都要在规定的记录纸上,尽量清晰、准确的逐着做好对局记录(包括自己的和对方的着法)。对局终了后,记录经过核对由双方运动员共同签字,交裁判员上报归档,裁判员如认为某份记录不够清晰、准确和完整,有权要求予以誉清或补正,运动员不得拒绝。

   对局终了后,办理结束手续的顺序应是:先停钟,在记录纸上记录双方所用时间、比赛结果、双方签名(裁判员也签名)后登记在成绩单上,最后双方共同核对记录。

   对局时,如时间不紧张,每方的记录漏记不得多于三着棋(两方合计);在时间特别紧张的情况下,允许放宽到六着棋,来不及记下来的着法应当在记录纸上用符号标出,待紧迫时间一经过去,必须立即补全记录,漏记数字超过规定时,某方第一次发生,裁判员给予提醒,第二次以致以后再度出现,均记违例一次。是否时间紧迫,裁判员有权根据时间、着数、局面、性质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只有一方记录不齐,他应当用自己的时间补全;如果双方的记录都有较多的错漏,而且又已无法互相参考(在裁判员看台较多,没做记录的情况下)时,裁判员可以停钟,直至双方记录补全为止。

记录着法的方式,使用完整记录或简化记录均可。

一、完整记录。

每一着棋用四个字来记:第一个字是棋子的名称,如“车”或“兵”等(不能用符号代替);第二个字是棋子所在直线的数码,如“一”或“2”等;第三个字是棋子运动的方向,横走用“平”,向前用“进”或“上”,向后用“退”或“下”,第四个字是棋子进、退的步数,或是平走到达直线的号码。

二、简写记录。是完整记录的简写,记棋子移动的方向时,省掉“平”字,以符号“—”写在最后一个字的下方代替“进”,上方代替“退”;记数码时,双方均用阿拉伯数字。

                            完整记录

回合

红方

黑方

1

炮二平五

87

2

马二进三

98

3

车一平二

84

                            简写记录(略)













如果一方兵种相同的两个棋子位于同一道直线上,当走动其中一个的时候,记录时应用“前”或“后”来说明,并同时省掉该棋子所在直线的数码。如:前马退四(前马4),后车平6(后车6)等。如一方在同一道直线上的兵(卒)超过两个时(多见于排局),可以把本方最前面的一个兵(卒)称为“1”兵(卒),顺序往后为“2”兵(卒),直到“5”兵(卒)。如1兵平四(14),5卒进151)等。

第四节 “封棋”和续赛

一、“封棋”:

对于规定的比赛结束时间已到,但还没有赛完的棋局,裁判长应该统一宣布“封棋”。这时,观棋人员(包括领队和教练)一概回避。裁判员通知轮到走棋的一方把着法暗记在自己的记录纸上,而不要在棋盘上走出来。裁判员应在“非封棋方”在场时把双方记录纸装入封套,将封口封严,并在封套外面记上双方姓名,谁是封棋方,封棋时的局面、双方用时和已走着数、本时限还要走几着棋等(如果裁判员看台较多,难以兼顾,这些事务也可委托“非封棋方”代为办理)。最后,共同核对,各自签名,封套交由裁判员妥善管。

    如果宣布“封棋”后,轮走的一方还是着把法在棋盘上走出来了,该方就必须将这一着棋记在记录纸上,不准更改或要求对方“封棋”。但如没在棋盘上走出来,尽管封棋信封已封口,只要还没有停钟,还允许“封棋方”向裁判员要回信封更改封棋着法(仅限于未离开过赛场者)。

    二、续赛

    封棋后的续赛一般在下一轮比赛前完成,或根据具体情况由裁判员决定。在规定的续赛时间内,对局仍未结束,可以再次封棋。但在最后一轮比赛之前,所有前几轮的封棋必须全部下完。同一棋手封棋超过一局时,先下当轮的再依时间顺序补下。

   续赛时,先由裁判员按照封套上所记得局面和时间,把棋子在棋盘上摆好,把棋钟拨准,由双方运动员验证认可。然后,在“非封棋方”在场时打开封套,在棋盘上摆出“封棋方”所记下的那一着,再开动“非封棋方”的钟,双方继续比赛。

续赛开始,如果“非封棋方”或双方还未到场,应开动“非封棋方”的钟。而封套暂不打开。如果“封棋方”没有到场,则打开封套,摆出“封棋方”所记下的着法,“非封棋方”可将应着写在记录纸上,用封套暂时封存,并开动对方的钟,等“封棋方”到场后再予启封。由于人未到场,在开钟后出现超时判负情况时,由其本人负责。记错封棋着法的处理,见第一章第四节,但如在续赛开始前,双方已同意和棋(双方分别向裁判组提交书面决定或是双方连同裁判员三人当面谈定),或“非封棋方”已用书面通知裁判组自己认输时,则不论“封棋方”的封棋着法是否有误,协议结果仍然有效。

如封棋信封遗失,但封棋局面和用时仍可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复原时,对局应据此续赛,若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恢复到封棋时的局面和用时时,全盘对局应作废重下。

如续赛时发现封棋信封虽没有异常,而“封棋方”写有封棋着法的记录纸却不在里面时,应判“封棋方”输棋,但作为监场裁判员疏忽职守致使封棋信封或封棋记录遗失,造成严重后果,除应进行严肃批评外,还应在比赛结束后的总结和考评中有所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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