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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空调维修工坠楼身亡谁要承担责任?

 湛蓝明月 2019-08-08

问律师:空调维修工坠楼身亡谁要承担责任?

问律师:空调维修工坠楼身亡谁要承担责任?

问律师:空调维修工坠楼身亡谁要承担责任?

案 例

张某注册了一人公司,专门从事空调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去年7月,余某租住吴某的一套闲房。入住后,余某发现空调不制冷,于是,他通知房主安排修理。吴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介绍,联系到张某,约定次日上门维修。第二天中午,张某如约前往。该套住房位于17楼,空调主机挂在外墙上。张某独自在操作过程中,绳索突然中断,从17楼坠下身亡。张某的家人欲追究房主责任,房主避而不见。张某的家人该告谁?房主吴某、房客余某、物业公司、房产中介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万元向谁主张?

问律师:空调维修工坠楼身亡谁要承担责任?

1.办案思路:

刘一舟律师:首先从法律关系上讲,张某要向房主、房客、物业公司等主张权利存在一定障碍。另一方面,张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怎么样在合理的法律限度内,尽量多的为他争取合法的权益,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为此,我考虑的一个主要的维权方案是,在本案中我们首先要主张张某与房主吴某等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加工承揽关系。

许美律师:首先我们对张某的死亡表示非常的同情,但是作为被告的律师,我认为所有的诉讼都应该依法进行。从民事关系来说,我们认为维修工与房主之间的关系是加工承揽关系。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如果是承揽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后果由承揽方自己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被告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沈宁律师:首先我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两位律师都说的非常有道理。但是这个案子如果仅仅只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也许是不够充分的。毕竟死者张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人下有小孩需要抚养。那么作为死者家属来说,进行维权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家属是拥有诉权的。当然诉权不等于胜诉权。其次从诉讼策略上来讲,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大架构下,我选择的被告当然是越多越好。你不告法院就不理。你告了法院不一定能够判你胜诉,但是至少法院要审理你的被告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2.加工承揽还是雇佣关系?

刘一舟律师:从整个事实来看,张某是受邀前往房主吴某出租的房屋内进行空调维修。通俗来讲就是张某接了吴某活,这就是典型的雇佣。从原告的角度我们来主张,我肯定是主张对我最有利的。因为在雇佣关系下一旦受雇佣者发生人身损害,雇主是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的。而这个情况在加工承揽中正好是相反的,是大相径庭的。所以我们原告要选择对我们有利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我们所要坚持的。

许美律师:我不同意雇佣关系的认定,我们还是认为承揽关系更加适合。在这里要讲一下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之间的区别。首先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雇佣与承揽之间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第二个区别在完成工作的时候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指配和指挥,而承揽人与被承揽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是独立的完成工作任务。第三,雇员在从事雇主所分配的任务时,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自己并不准备工具和设施。而承揽人则是独立完成雇主的所交办的事务,一般都是自己的工具和设备。第四,雇佣关系都是定期支付报酬的而承揽关系都会按劳动结果一事一结。所以我们看下来应该是承揽关系更加合适。

刘一舟律师:对于这一点,许美律师讲的是完全正确的,但我们要放到个案里面来看。第一,张某为房主吴某去修空调,首先是因为受到了吴某的邀请,他在完成这个工作的过程中确实提供了劳力。许律师刚才讲承揽关系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内容为目的,但是在本案中,张某所有提供的劳务,最终的结果都会以一定的成果来体现。不能说因为他有一定的工作成果就否定他的雇佣关系。关于劳动工具和劳动设备这些问题,我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这里面所有的工具都是由张某自己来置办的。这个过程中你作为房主也会提供相应的便利和工具。另外,在承揽过程中如果承揽人是按照自己的工作节奏去工作的,那么我们在本案中也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业主方你给了我指令,你们家有三台空调你坏了那台,你让我修那台我就修那台,我是不是遵从了你的安排和指令那。

沈宁律师:我觉得两位律师说的都非常在理。我分两个层面来点评一下两个律师的说法。首先许律师说的我内心是赞同的,其实这个案子从第三方的看法来讲,我觉得这个案子是一个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是作为原告律师,刘律师的说法也是有道理的。他作为原告律师在一个案件中,一定要把对自己这一方最有利的进行强调,对自己这一方不利的情况尽可能的淡化。否则上来就承认这是一个加工承揽不是一个雇佣关系,等于还没开庭自己就缴械投降了。所以说许律师、刘律师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尽最大的努力为两方争取最大的利益,我认为他们两方都是非常可取的。

3.四个被告中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许美律师:房主、房客、物业公司和房产中介公司四个被告中,如果是一定要承担责任,我觉得唯一可能承担责任的就是房主吴某。因为房客、物业公司和房产中介公司在本质上他们并没有任何过错。法律上要有过错才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过错就谈不上所谓的责任。那么从现在提供的案情来看,房主和张某到底是怎么约定的,我们从案件当中看不出来。而且死者张某第二天如约来修的时候房主到底在不在现场?到底有没有按照刚才刘律师所说的,为张某提供了便利和维修工具。而且明知道张某独自在操作而不阻拦放任他去独自进行高空作业,造成这种危险进而产生死亡的后果,我觉得房主可能是有一定责任要承担的。当然房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在现场违反了空调操作的规范。如果说房主既不在现场也不知道张某是如何实施维修的,而房客在场。那么从这个角度房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一舟律师:首先每个案件中,我的诉讼方案和思路都是一以贯之的。我们在本案中主张的法律关系是雇佣。首先张某和房主吴某的雇佣关系我会继续主张,基于雇佣关系吴某的责任应该怎么承担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第二,房客余某虽然对房屋仅仅是一个租赁的使用权,他和张某也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实际上从房主维修空调的最终结果来看,房客余某是获得了相应的居住上舒适的便利,是有利益关系的。所以他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责任承担的高和低是一个问题,承担与不承担是另一个问题。一个是质的问题一个是量的问题。我们现在将的是质的问题他可能只承担100元,但他也需要承担责任。第三是物业公司,在这个案件中我觉得恰恰是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大。因为我们注意到在这个案件中,房屋位于17楼而空调的外机是装在外墙的。那么我们知道17楼是一个比较高的楼层了,业主吴某在安装空调,将外机安装在外墙而不是阳台内的安装行为。物业公司是不是起到了一个监督和制止这种不合规安装行为的责任。这个空调已经产生问题了,他不是一天两天,可能是一年、两年甚至是十年前就安装了。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物业公司有没有提过房主吴某的空调外机应该挪到阳台内。关于房产中介公司,这个问题确实从原告的角度来说会比较弱一点,但是我们知道原告的目的是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诉求。我们将中介公司一起列为被告的目的是向吴某施压。

4.谁请的维修工谁就有责任吗?

刘一舟律师:确实是这样。谁请的维修工,我们将“请”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请”是指和维修工建立雇佣关系的主体。这就涉及到了要约与承诺以及支付报酬的问题。

5.“请”的主体到底是谁?

许美律师:“请”字正如刘律师所说的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意思我们都能明白。从法律上来讲,是一个相对性,谁请原则上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但是归根结底还是一句话,看看请的人到底有没有过错,有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去请了维修公司。如果这些都符合规定的话,我觉得是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刘一舟律师:民事诉讼中归则原则有很多。第一,最基本的是过错责任,是要有过错了我才承担责任。第二、无过错责任,是指即便你没有过错但一旦发生损害你仍然需要作为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房屋位于17楼,这样的高空作业在《民法通则》中关于高危行业作业的归则原则通常采用的就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房子不需要有过错,只要发生了危险,房主就要承担责任。

许美律师:我认为这里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应该是死者张某。对于房客和房主来说应该是过错责任为主。因为从事空调外机安装这个业务本事是一种特殊行业,需要有特殊的资质。既然张某可以注册一人公司,而且是专门从事空调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那么他是一定具备这些资格的。现在的情况就是他自己的过错导致了自己的坠亡。那么我想还是由维修工来承担责任,不管是过错还是无过错。

6.房东和房客应该怎么承担责任?

刘一舟律师:我们注意到原告方最后发生的损失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共是97万。虽然这是一个数字但实际上有很多内容。比如他的死亡对家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其次被抚养人生活费说明他上有老下有小,还有家里的人要指望着他过日子。这时候由谁承担责任既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讲也需要从道义的角度讲。既要考虑法律中对于行为的定性和责任分担的规定也要考虑利益平衡的问题。所有法律规定被制定的初衷在于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在本案中,张某为了实施这个作业失去了生命,而房主和房客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说是不能被公众所接受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房主和房客是承担责任是必须的。

许美律师:我们刚才说的不承担任何责任是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法律归法律道义归道义,如果法律上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但在本案中张某又确实是家中的顶梁柱,他的死亡对家庭是很大的不幸。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对张某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就刚才所说房客从维修空调中也享受了一定的利益包括房主也是享受了一定的利益。从这个角度对张某做出适当的赔偿会更好。

7.房主和租客谁的责任更大?

刘一舟律师:我认为房主的责任更大一些,首先这个空调肯定是在他的支配下安装的。这个房屋虽然现在由房客租住,但是整个的支配权还是在房主的。我们注意到绳索突然中断导致张某的坠亡,在这个过程中我认为张某对于保障自己生命安全的设备肯定会尽到一个非常高的注意义务的。那为什么会在操作过程中经过千万次检验的绳索会突然中断,这个问题很可能和当时的作业环境有关。而作业环境是由吴某控制的,从这个角度我们有很多问题可以深究甚至去现场看一下。

许美律师:我现在从这个案件当中看不出第二天中午张某来的时候房主吴某在不在现场。如果他不在现场的话,现场的操作环境肯定不是由他来控制的。因为他们只是在前天通过电话约定时间地点之后,你过来维修就可以了。

刘一舟律师:操作环境并不是说吴某在现场或者不在现场,这个操作环境就受他控制或者不受他控制。我们所说的操作环境是指这个房屋目前持续性的状态,而不是说吴某在了这个操作环境就是他控制不在了就不受他控制。比如说,阳台的栏杆上有锋利的快口导致了绳索的突然中断,那这个环境就是由吴某的欠于管理所造成的。

许美律师:这个我不认同。我觉得刘律师说的绳索中断的原因要查一下倒是可以的。但是认为这个房屋的环境是由吴某来控制不大好理解。因为这个房屋一直是租出去的,他只是一个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在房客。如果你要说操作环境,那应该是由房客来承担。

刘一舟律师:吴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管理的义务和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余某发现空调坏了之后不是自己去找人而是找房东叫人来修。这就是吴某的管理责任,你的管理责任不局限于空调不制冷还包括所有环境内的安全措施。

许美律师:我们还是认为这个环境不能由房东来承担。

8.诉讼建议

沈宁律师:刘律师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还是坚持这是一个雇佣关系,因此基于雇佣关系房东、房客、物业公司、中介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作为被告来讲,许律师当然要坚持这是一个加工承揽关系,基于加工承揽关系的话四位被告都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当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可以对原告进行一定的补偿。如果今天我是一个冷冰冰的旁观者,从只看法律不看人情的角度来讲,我是倾向于许律师的观点。确实从这件事上讲认定为加工承揽关系相对比较符合法律的规定。说成是雇佣关系我个人认为还是有一点牵强。纯粹从责任认定的角度来讲,四位被告都是没有法定的要求的责任。另外从人情的角度来讲,刚才刘律师说的一些内容打动了我。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其次房东不管怎么样都是享受了一定的利益,对房客来讲也会享受到修完空调后的舒适。这样的情况下,你从道义的角度讲多少给修空调的维修工一定的补偿,这样我觉得也没有错。另外我想讲一个题外话,就是假如要承担责任的话房东和房客谁会承担相对比较大的责任。我觉得在这个案例中,两位律师忽略了一点就是房东与房客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到底约定所有东西房东只要给我日常使用其余都是由房客承担还是这些都要由房东承担。这点我想提醒听众朋友,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碰到将自己的房屋租出去或者租房子住这些问题。在平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除了租金、租期这些大问题之外,我们可能会忽视一些小问题比如提供的房屋中的设备应该是由谁来维修,可以约定由房东提供设备租客负责维修也可以约定由房东负责维修,但无论如何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把这些都做一个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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