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理论 裁判规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一)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一般应为普通股。 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以下简称持有国家股的部门、机构),并委派股权代表。 (二)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三)个人股为社会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含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所持外资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 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百分之十。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者,超过此限时不得再向内部职工配售股份。 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外资股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统称为公有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第七十七条 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企业)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企业)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企业)。该子公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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