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铺开,增值税“凭票抵税”成为纳税人的首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数量大大增加,但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政策的种种限制也让纳税人头疼不已,如本文即将阐述的“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纳税辅导期的涵义及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即是指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在纳税初期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定时期的辅导、监控,其主要针对以下五类纳税人: 一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二是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是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是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五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二、纳税辅导期的限制 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后,其纳税限制主要体现在发票方面: (一)认证抵扣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发票领购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发票版式限制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发票数量限制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3.发票增量限制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三、纳税辅导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是对发生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和高风险行业的纳税人采取的特殊措施,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是保证增值税发票不被滥用的措施之一,因此,被税务机关纳入辅导期管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有可能只是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收高风险行业而已;并且纳税辅导期有期限限制,也是为了限制税务机关滥用此措施,是税务机关在降低税收风险与维护纳税人权益之间维持平衡的工具。 2019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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