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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潼南区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规范》通知

 唯有时光7657 2019-08-09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年8月9日 11时20分; I3 K* M4 ]3 v/ B  j.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6 n! t+ }/ L( h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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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规范) D% Q2 q7 H. M8 r  H1 F# n3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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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推进全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推广水产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潼南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有关规定以及2019年7月6日琼江流域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3 ]# A+ t- u$ y6 D$ r9 V
一、专项整治原则; b8 Q2 o- D4 ?6 {/ B3 D
清理整治工作要坚决杜绝“一刀切”行为,实行“一户一策、一片一策”。5 o& ]3 p8 l" d! x5 m/ p
二、专项整治方法
根据《重庆市潼南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禁养区内禁止一切水产养殖行为,全部关停、搬迁,转产从事其它种植业。其它整治池塘全部取缔增氧机,实行生态养殖。/ X4 v! J, t1 g2 G& u
三、专项整治范围' W: B. b0 k5 a+ E4 i. y3 L
琼、涪两江干流离河岸500米以内30亩以上使用了增氧机的规模养殖池塘(集中成片的散户不论面积多大都在治理范围)全部取缔增氧机,实行生态养殖;琼江一级支流(区级河流)200米以内30亩以上使用了增氧机的规模养殖池塘,全部取缔增氧机,实行生态养殖;治理范围内修建了尾水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将委托第三方水质监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若不达标,则按规定进行整改,直至达标后才能排放。治理范围内拟建尾水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在末建成前,按规定整改,待尾水处理设施建成运行后,笫三方水质监测机构对尾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继续养殖。
四、尾水排放执行标准及池塘水体的处理方法
池塘尾水排放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的二级标准规定执行。池塘水体的处理方法:关停范围内的池塘,鱼捕捞完后,池水不能直接排放,必须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处理方法:若是COD、总氮、总磷超标,先用硫代硫酸钠全池泼洒,降氨解毒,用量:每亩1米深水1公斤;笫二天用芽孢杆菌,1米深水200克/亩全池泼洒或光合细菌1米深水100克/亩全池泼洒。7天后经笫三方水质监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达标后排放。若是悬浮物质超标,若蓝藻过多,先用蓝藻净,再用硫代硫酸钠全池泼洒,没蓝藻,直接用用硫代硫酸钠全池泼洒。3 p/ p# ~. x) P' b' G3 p
五、关停、整改时限
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池塘,要求于2019年7月10日前全部关停、搬迁,转产从事其它种植业;琼、涪两江(干流)离河岸200米以内的养殖池塘要求于2019年7月10日前全部取缔增氧机;琼、涪两江(干流)离河岸200--500米以内的养殖池塘,要求于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取缔增氧机;琼江一级支流(区级河流)200米以内的养殖池塘,要求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取缔增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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