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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证券公司破产,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如何认定

 gzdoujj 2019-08-09

一、案情回顾

2005年12月9日,西北证券因严重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关闭,并成立了由证监系统组成的西北证券现场工作组、由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人员组成的行政清算组和由南京证券人员组成的行政托管组,负责西北证券破产前的行政清算工作。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计报告,截止西北证券被处置(行政关闭)日2005年12月9日,西北证券共有佣金收入2089035.79元,富余外币结算资金8258218.35元(包括美元折人民币6938358.93元,港币折人民币1319859.82元),共计人民币10347254.14元。

  

2007年1月11日,西北证券被银川中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时,关于上述佣金收入和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如何处置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2007年2月1日,西北证券行政清算组将该资金作为破产财产与西北证券的其他财产一并移交给了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上述资金划入西北证券破产财产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分别于2007年4月23日、2007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9日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公示,并已进行了第一次债权分配。


2007年6月18日,证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56号,以下简称证监会《56号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五、关于被处置证券公司佣金收入。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除为维持日常营运所需经现场工作组同意已经提取的之外,剩余未提取的均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处置日后的佣金收入可用于维持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剩余的作为清算财产处理。六、关于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的处理。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是指证券公司外币结算备付金超过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外币客户银行存款资金差额的资金(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外币结算备付金-【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外币客户银行存款】)。处置日前富余的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处置日后富余的外币结算备付金可用于维持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剩余的均为清算财产处理。”


上述证监会《56号通知》下发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未执行该通知。


2009年以来,证券公司风险办、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依据前述证监会《56号通知》,多次要求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将10347254.14元退还西北证券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护基金存款专户,用于弥补西北证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2010年7-8月,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风险办及宁夏证监局前后三次派员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就上述事宜进行协商。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认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的规定,上述资金已归属于西北证券破产财产,西北证券也已进行了第一次债权分配,现退还上述资金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不能扣划。且证监会办公厅于2007年6月18日印发的证监会《56号通知》,印发日远迟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的日期。故上述资金归属问题各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1月12日,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沪证专函【2010】02号致函西北证券行政清算组,同时将该函抄送西北证券工作组。《关于协调划回西北证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的函》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办【2007】56号)精神,被处置公司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除维持日常营运所需之外)及富余的外币结算备付金应冲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经查,在56号文件下发前,西北证券处置日前的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826万元及佣金收入208万元作为清算财产移交破产受理法院。为保持风险处置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贯性,请你组会同西北证券工作组,采取有力措施,协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退回相关资金。”为此,证监会再次通知宁夏证监局协调务必划回该款项,宁夏证监局也将此事口头通知了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

二、法院裁判


银川中院认为:西北证券因经营不规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形成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总计人民币22484万余元,该款项通过其他方式已经解决。根据证监会《56号通知》的规定,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金均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用以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专项审计检查中发现西北证券存在未将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金10347254.14元,用以冲抵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便要求证监会整改并退还上述资金。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上述西北证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金10347254.14元从根本性质来讲不属于破产财产,其属于西北证券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收益,属行政清理中的遗留问题,虽然该项收益产生于证监会《56号通知》之前,但如果用于清偿破产清算的债权人,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


综上,银川中院认为,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应将10347254.14元退还西北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护基金存款专户,用于弥补西北证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


宁夏高院认为,证券公司破产程序是行政处置程序在司法程序中的延伸。2007年2月1日,西北证券行政清算组将西北证券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10347254.14元作为破产财产与西北证券的其他财产一并移交给了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上述资金划入西北证券破产财产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已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公示。证监会《56号通知》规定,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金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并没有“用以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的相关内容,且该通知是在银川中院受理西北证券破产清算之后作出的,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存在“时间差”。


对于用于收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央行再贷款如何偿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2005年9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的讲话精神,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性质为普通债权。对于未弥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2007年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三、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问题。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时,可能存在少量应当弥补或者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而未弥补或者未收购的情况。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于该部分债权,而未弥补或者未收购的情况。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于该部分债权,可按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审计额或行政清理程序中的个人债权登记额,与实际拨付的差额进行预先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预申报债权应确认其表决权额。财产分配时可对预申报的债权应分配的财产提存,收购工作完成后,按实际收购金额对应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并进行实际分配”的精神办理。


综上,拟同意银川中院的部分意见,将西北证券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人民币共计10347254.14元退回保护基金公司专用账户。


因西北证券有限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归属问题,涉及证券公司司法破产中破产清算财产的认定、证监会《56号通知》的适用,故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争议焦点及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西北证券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的归属问题。


(二)最高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11年6月23日   [2011]民二他字第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2011]45号《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归属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将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共计人民币10347245.14元退回保护基金公司的意见,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有关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该笔资金不属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


此外,鉴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已召开了多次债权人会议并进行了第一次债权分配,请你院指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政策做好债权人的解释工作。


此复。



(三)最高院意见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公司从事自营证券业务的自用资金。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将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将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存放于自有资金专用账户,而上述账户均应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该通知第2条规定:“证券结算备付金是证券公司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营证券业务的自用资金中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用资金,专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具有履约担保作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证券公司缴存的结算备付金分别设立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账户管理,并依照经证监会批准的准则确定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了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


按照证监会《56号通知》第6条规定:“处置日前的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从上述通知来看,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和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是纳入到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统一管理的,因此,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和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应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院最终认为,西北证券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和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应属于破产财产,应当退回保护基金公司专用账户。但本案应就相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政策向债权人做好解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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