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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瑛明分享】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逐条解读

 gzdoujj 2019-08-10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对外公告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11条举措(“11条举措”)。整体来看,11条举措涵盖债券市场、银行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三个领域市场和机构层面的实质性举措,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加剧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但长远来看,11条举措对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快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市场化定价,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我们对11条举措逐条解读如下:


01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种类债券评级。


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不仅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加快债券市场合理定价以及国内评级市场的重构,使得信用债券评级回归到合理水平。虽然短期可能会增加一些低评级企业的发债难度,但长期来看,由于信用风险的合理定价,将增加信用债的配置需求、提高企业债券融资占新增社会融资的比例。


其实,早在2019年1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发布公告,接受国际三大评级公司之一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标普”)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注册。[i]根据银行间和交易所两大债券市场评级统一的规定,标普获得银行间市场评级业务的资质后,可通过绿色通道的方式获得交易所市场债券评级的资质。因此,这一条是对已有开放举措的重申,也意味着未来对外资评级公司的开放将加快。


02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2018年12月2日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ii]引进在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专长和国际影响力的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引入国际上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合规风控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03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目前,中资银行、保险公司与外资资管机构以业务合作为主,外资资管机构除了参股公募基金之外,其他渠道就是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境内募集资金境内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FM),或者境内募集资金境外投资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有利于引进国际资管实践和专业经验,促进资管业及资本市场稳健发展,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和业务产品,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服务需求。


04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中国目前加速进入老龄化、少子化社会,传统养老模式难以为继,养老金体系的商业化改革迫在眉睫。[iii]我国政府基础养老金存量资产约为4.4万亿元人民币,占比超过70%,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险刚刚起步。[iv]从养老金自身特点来看,其自身定位是长期持有、长期投资以及追求稳定增值。我国目前唯一一家养老金管理公司初创之时,其投资管理目标即制定为本金绝对安全、稳定适度回报、可持续增长,将养老金的安全、保值作为投资管理的第一目标。


外资保险公司通过其在老龄化和发达经济体的长期运营经历,积累了销售与资产负债管理经验,此次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通过引进国外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


05
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2005年8月8日,银监会公布了《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做了定义: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货币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进一步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外方股东的经营管理优势,提高货币经纪公司经营效率,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效率。


06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07
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列出了金融等领域的对外开放路线图: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并于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原定的2021年提前到2020年是国家加速金融业开放的有力举措。


加快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将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增强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


我们会密切关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及《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动向。


08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09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的外国险企,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6项条件[v]。本次推出的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措施将推动以上要求的进一步放宽,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激发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市场活力,促进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更好服务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我们会密切关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动向。


10
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目前,国内债券承销资质包括金融债承销资质、国债承销资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企业债承销资质、公司债承销资质等,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则,债券承销商被分为主承销商和承销商。2013年,交易商协会又进一步对主承销商做分层管理,将主承销商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主承销商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可在限定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并且在起步阶段需要与A类主承销商(且必须是银行)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一年。


目前全国共有41家A类主承销商,尚未有外资金融机构获得A类主承销商资质,三家外资银行获得了B类承销资质。允许外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得A类主承销牌照,对外资机构而言是个很大的业务领域突破。尽管短期来看,由于国内债券主承销高度集中(2018年债券主承销规模前10的券商占比49.4%),外资机构难以和现有的41家主承销商展开竞争。但长远来看随着各个业务线对外资机构的开放,以及债券承销业务从原来的中介业务向交易型业务转型,外资机构可以利用母公司的人才和资金优势,同国内A类主承销商直面竞争。[vi]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帮助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11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充分听取结算代理人、托管人和境外机构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9年5月通过人民银行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vii],《通知》主要为合格投资者带来两方面资金操作的实际便利:一是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将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项下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二是同一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间可在境内直接划转(双向)。另外,同一境外机构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只需通过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次。对于《通知》的正式发布,我们将予以密切关注。



[i] 交易商协会:接受标普开展银行间债市评级业务的注册,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ond/market/2019-01-28/doc-ihrfqzka1745322.shtml,于2019年7月26日访问。

[ii]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七)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iii] 2050年中国2.3个劳动力养1个老人,商业养老险有望爆发,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5-14/doc-ihvhiqax8600579.shtml,于2019年7月26日访问。2019年5月14日,全球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报告预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中国老年抚养系数将由2000年的9.9(平均9.9个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下跌至2020年的5.8以及2050年的2.3。

[iv]外资准入养老金管理市场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升,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39989463678740210&wfr=spider&for=pc,于2019年7月26日访问。

[v]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vi] 扩大金融业开放11条,影响最大有这三项,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39749494133182770&wfr=spider&for=pc,于2019年7月26日访问。

[vii]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www./safe/2019/0510/13186.html,于2019年7月2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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