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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婚后共同偿贷的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1)
2019-08-10 | 阅:  转:  |  分享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偿贷的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一般工薪阶层而言,结婚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房价如此虚高的情况之下。恋爱结婚时,恨不得掏心掏肺,谁也不会在意房产归谁,但是一旦婚后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时候,房产的归属或者如何分割房产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了。那么一方婚前首付买房,婚后取得产权,并且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这种情况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分割?

案例简介:

2009年7月,李先生(男)以8万元(其中5万为李先生父母支付)付了首付款,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方为李先生。

后经熟人介绍与张女士(女)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两个人一见如故,交往期间两人感情很好,经常到处蜜月游玩,并很快于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夫妻两人协商,李先生婚前买的房产,两人协商以夫妻共同的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期间一直无任何分歧,于2016年7月还清贷款并取得了房子的房产证。

但好景不长,从还完贷款后,两人就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总因为一点小事情不开心,今天嫌做饭不好吃,明天嫌不做家务……而且愈演愈烈。

双方从开始认识到结婚前,其实感情基础并没有很牢靠,交往还不到半年就闪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组成家庭,初期虽然没有什么明显的问题发生,但是时间一长,这个弊端就暴露了出来。

终于在2017年10月,双方再次因为琐事争吵,李先生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并在当月想法院申请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以自己参与房贷还款,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李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案件经过:

张女士经朋友介绍找到了信律师,在网上经过简单的沟通后,约到了线下见面。

张女士表示,房产是在婚后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偿还的贷款,自己出了钱,而且,房产权是在婚后才登记的,那么房子应该是有自己的一份的。

李先生却不同意,表示房产当初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将该房产进行分割。

对于李先生不同意分割该房产,张女士表示很无奈,遂委托信律师,希望信律师可以帮助自己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购房时李先生还未认识张女士,自然不可能赠与双方,所以该部分应为李先生个人婚前财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房产虽为李先生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明确了产权人。但该房产的还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并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所以应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述:

此次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产系李先生婚前支付了首付,并明确了产权为其本人,应为李先生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只需补偿张女士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要件,该房产权为婚后实际取得,且该房产为婚后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应为夫妻按份共有。即该房产一部分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其份额比例由首付款占总价款的比例而定,其余部分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的根据是房产价值里包含的财产价值一部分是来源于婚前,一部分是来源于婚后。

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个人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但是婚后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情况下,在婚后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人为首付款支付方,但是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需要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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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离婚律...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