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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吗?

 寂寞的牧羊人 2019-08-13

牛某与万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7日,牛某与万某协议离婚。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同年8月17日,牛某与万某签署《离婚协议变更》,就《自愿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了变更。后因牛某未依约履行《离婚协议变更》,故万某诉至法院,要求牛某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对此牛某辩称《离婚协议变更》系赠与合同,并反诉要求撤销。本案中,对于《离婚协议变更》的性质,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小军家事团队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牛某与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再签订的《离婚协议变更》,系针对之前离婚协议中财产内容的变更,其不同于普通财产契约,包含了感情、身份等诸多因素,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案号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4518号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1284号

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牛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万某

牛某与万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7日,牛某与万某协议离婚,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子女抚养:无。二、财产分割:1. 存款,男方应在两年内分三次或两次支付给女方人民币150万元或等值外币。男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 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男方拥有公司:惠成明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现协商男方将此公司的20%股份转让给女方。男方需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三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三、共同房产分割:夫妻婚后购有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望春园2号楼601的商品住宅楼一套,约值人民币300万元,尚剩余贷款70万元。原房屋所有权为夫妻共同共有产权证号:牛某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万某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离婚后该套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应在离婚手续办完后一个月之内给付女方115万元补偿房屋差价。另男方应在离婚手续办理完后当年8月31日前将房产剩余贷款全部还清。女方需在当年10月30日前将自己所持有部分此套房屋产权过户给男方。” 

2012年8月17日,牛某与万某签署《离婚协议变更》,内容如下:“经双方协商,就2012年1月17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作如下变更: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款:男方应在两年内分三次或两次支付给女方人民币150万元或等值外币。男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一次:离婚手续办理30天前,给付女方人民币50万元(已付清);第二次:2012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女方人民币50万元;第三次:2013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女方人民币50万元。二、共同房产分割:原协议中规定:男方应在离婚手续办理完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女方115万元补偿房屋差价(已付清)。除原协议规定的115万元外,男方还需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另外再向女方支付115万元作为房屋补偿。男方在付清全部房款230万元之前,女方仍拥有房屋的共同所有权。未经女方同意,男方不得私自将房产出租、抵押、售卖、转赠;男方对房屋所进行的出租、抵押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风险。三、租金补偿:男方在付清全部房款230万元之前,自离婚之日起(以离婚证书为标志)每月向女方支付人民币4000元整作为房屋补贴。每个新自然年按上年度110%支付。四、违约责任:原协议以及本变更协议中各项条款,男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支付,按以下约定处理: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女方有权保留房产过户的权利,男方在付清第一项中150万元和第二项中房产补偿230万元之前女方有权拒绝过户。男方在付清上述款项后,女方有义务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有权要求将房产进行拍卖,用以支付所欠款项。本协议与原协议冲突之处,按本协议执行;此协议与原离婚协议一致或未提及条款,按原协议执行。本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能负完全法律责任,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署后,牛某仅履行了部分义务,经万某多次催告,牛某以种种理由拖延,万某遂诉至法院。牛某辩称《离婚协议变更》的内容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求,实质为赠与合同,而不是离婚协议,并且其反诉称因赠与财产未转移,要求撤销双方于2012年8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变更》。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可知,万某认为《离婚协议变更》系离婚协议之延续,合法有效,应予履行;牛某认为《离婚协议变更》系赠与合同,单方赠与,应予撤销,本案争议焦点系《离婚协议变更》性质问题。赠与合同强调无偿性,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合同;基于赠与合同之单务性及无偿性,确立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而万某与牛某签署《离婚协议变更》之背景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出于免除相关法律义务及取得对方谅解等原因作出之约定,实质存在获取某种利益之目的,并非无偿无因。《离婚协议变更》项下涉及的601号房屋补偿价款并未超过601号房屋扣除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此基于夫妻共同房产归属牛某后,对万某所作补偿;存款分割款亦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处理。夫妻财产契约基于身份因素,不同于普通财产契约,其中包含了感情、身份等诸多因素,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故此,本院对于牛某以《离婚协议变更》系赠与合同之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牛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变更》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

牛某与万某签署之《离婚协议变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遵守。双方对于履约情况表述一致,本院不持异议。万某依约要求牛某支付存款分割款、房屋补偿及相应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万某要求牛某支付租金补偿款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牛某要求万某协助办理601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符合《离婚协议变更》之约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牛某与万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变更》的名称、内容及时间等因素分析,应确定该变更系针对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内容的变更,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因牛某未按协议履行,万某要求其承担给付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牛某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的上诉请求,因其在一审中并未主张,且违约金的给付不仅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还应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预防衡量,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对牛某的上诉意见和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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