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税务风险手册 第一单元贷款转让 1、贷款=资金贷与他人 取得利息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1) 2、贷款服务的核心特征是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财税【2016】140号) 3、贷款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36号) 4、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时点(财税【2016】36号、税总公告2016年第53号) 5、金融企业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 5、贷款转让是当作贷款收回,还是再融资?(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贷款为例) 第二单元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 1、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两类不良资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9号) 2、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相当于“债权更新说” 第三单元信贷资产证券化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印花税政策问题(财税【2006】5号) 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政策问题(财税【2017】56号) 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06】5号) 第四单元票据贴现 1、票据贴现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2、票据贴现的贴现机构按照实际持有期间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3、票据贴现的贴现机构按照贴现利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总公告2017年第30号) 4、票据贴现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第五单元票据交易 1、票据交易包含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2、转贴现从免征增值税到按照持有期间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3、票据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都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贷款服务适用增值税政策 4、票据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是否适用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 第六单元福费廷 1、税法目前对福费廷业务的税收属性未做出界定 2、福费廷业务可以参考票据贴现业务进行增值税处理并开具发票(银协发【2019】156号) 第七单元应收账款转让 1、应收账款的范围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范围的界定 2、项目收益权转让不构成销售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 3、应收账款转让必然比照贴现业务进行增值税处理吗?一定需要受让方缴纳增值税吗? 第八单元应收租赁款转让 1、保理不破租赁(税总公告2015年第90号) 2、融资租赁保理的实质还是租赁公司通过应收租赁款的转让向保理公司等外部融资机构融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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