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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在医院摔成骨折 为何医院无需赔偿?

 nhdanny 2019-08-13

患者家属在医院不慎摔伤,属于医疗纠纷吗?2017年8月3日,13岁的汪某某在湖北省鄂州市某医院手术室外等待母亲手术,在其准备下楼拿外卖时,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汪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遵医嘱定期检查。对此,医院需要赔偿吗?

汪某某多次找该院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后期医疗费、护理时限、营养时限进行鉴定。2018年11月29日,经鄂州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不构成伤残。

保洁员吴某某证实,汪某某摔倒区域当时地面并无水渍。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驳回汪某某的诉讼请求。

汪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中,汪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损害发生的地点可能有危险源而该院未尽警示义务及采取必要措施。另外,事故发生后,该院采取了积极救助措施,将汪某某送至该院骨科进行救治,其行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汪某某摔伤无证据证实与该院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实该院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该院不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医院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是绝对的义务。在医院内摔伤是否属于医疗纠纷?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摔伤纯粹是自己造成的,医院方面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2007年《侵权责任法》第37条正式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形成了一般性规范。此后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逐步向类型化方向发展。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来看有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近几年,群众性活动蓬勃发展,不但数量多、类型新颖,其主体的多元化、时空间范围的广泛性均导致法官在审理涉及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时往往难于掌握。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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