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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要注意哪些税收方面的问题

 whoyzz 2019-08-13
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对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只不过不需要直接支付货币资金而已,股息转为权证。转增资本时,要区分外方股东和中方股东,两者的所得税政策是有不同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中方股东若是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则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若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还要注意看是否为买进股票不足一年的股东,持有股票不足一年的股东,股息红利不免税;转增股份中,属于其所得的部分,需要依法并入股东年度所得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假如股东中,有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外资企业涉及2008年度以前和以后利润一并分配时,要严格区分2008年前的利润和2008年之后的利润,对之前的利润免税,对以后产生的利润,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税款代扣的时间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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