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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 付费会影响知识传播吗——一个法律的角度【“网络时代的知识付费与知识获取”圆桌会议⑥】

 Tomsp360lib 2019-08-14


王迁教授


知识付费之所以成为一个现象级的话题,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供用户支付费用以换取相关知识的互联网网站和应用程序。在这些“知识付费平台”中,付费用户有可能在短时间内精准地获取其急需的知识,而知识提供者也有可能因其提供的知识受到欢迎而名利双收。这与之前国内互联网中的信息基本免费获取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在“百度百科”中,相关内容都是热心于某方面知识的传播者无偿提供的;再回想笔者读书时,有关出国留学的各类知识,在清华大学的“水木清华”BBS“飞跃重洋”版的“精华帖”中都能找到(笔者留学时也贡献了一篇),任何“偏门”问题也都可以迅速得到回复。如今则付费盛行,不免令从免费时代走来的人们感叹不已。



“知识付费”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交易

无论将谓之俗气的金钱与谓之高雅的知识直接挂钩多么令人不快,我们必须承认,用知识换取金钱是最正常的,不能认为知识必须是免费的。知识的拥有者不能被强迫无偿向他人提供知识。相反,他们自己学习、获取并创造知识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其为提供知识而收取一定费用具有正当性。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例如人的身体、毒品等不能交易),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只要某种知识由于掌握者为数不多或对专业性、精准度要求较高而具有稀缺性,自然就会具有经济价值,进而产生相应的交易市场。对特定知识有需求的一方愿意支付一定对价,拥有知识的另一方则愿意提供知识以换取报酬。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实际上,“知识付费”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只是之前没有使用这一词汇加以描述而已。拜孔子为师,要献上10条干肉,这与现在的大学生每年交纳的学费属同一性质,其实就是为获取知识而支付的费用。医生、律师和各类咨询公司,则是以有偿提供其专业知识作为职业的。如果不将“知识付费”限于提供服务,而是拓展至提供承载知识的有形物品,则书本就是承载知识最为常见的载体。但人们并不能以需要获取相关知识为由,就到书店中随意拿走一本。人们为购书所付出的费用难道不是“知识付费”么?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没有为获取知识直接支付费用,从而产生了“知识免费”的感觉。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的获取没有成本,而是存在多种原因导致人们无需直接付费。有时存在着向知识提供者付费的其他途径,也就是有人代替知识获取者支付了费用。比如公立小学与初中并不向学生收取学费,那是因为国家用财政资金(也部分来源于学生家长们缴纳的税款)支付教师工资和学校的建设、运营成本。有时知识的拥有者基于传播知识的使命感或扩大学术影响的考虑,愿意无偿或以很低的价格提供知识。比如大学校园、公共图书馆和电台、电视台中的各类讲座就是如此。不计较利益得失的知识传播者总是值得人们尊重,但这并不能反推出为提供知识而收取费用就应当受到谴责。无偿传播知识的高尚,与有偿传播知识的“俗气”,其实并不矛盾。

'知识付费”与著作权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付费”甚至可以说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知识是需要通过某种表达形式加以呈现的,如文字、美术和电影等。以法定形式呈现的表达如果具备了独创性,就可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一篇科普文章、一次现场授课或一部纪录片。其创作者可以作为著作权人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意味着他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专有权利。这些专有权利的意义,并不在于确认作者有自行复制、发行和传播的自由,因为即使没有《著作权法》规定这些权利,作者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可以复制、发行和传播自己的作品。在曹雪芹生活的时代并不存在《著作权法》,但这并不妨碍曹雪芹自行抄写(复制)《红楼梦》。《著作权法》中专有权利的作用,在于使作者控制他人未经其许可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促使他人为利用作品而向作者寻求许可并支付许可费。例如,对于一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科普读物,未经作者许可出版发行,或者将其转换为电子版并上传至网络中供他人阅读,或者朗读并录制成有声书并通过APP提供下载,均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著作权法》要求他人在以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等特定方式利用构成作品的知识形态时,原则上应经过作者许可并付费。

构成作品的特定知识形态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正是因为它具有价值,作者为创作所付出的劳动需要得到保护。只有让作者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合理的回报,才能更好地激励作者投身于创作之中,也才能给年轻一代以良好的示范,让他们以成功的作者为榜样从事创作活动。回顾历史,《著作权法》的出现,让作家、艺术家们不再需要教会或王公贵族们的供养,而是通过发放作品使用许可在经济上获得独立,进而促进了思想解放和知识的传播。目前,著作权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已有177个成员国,足以说明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曾经有人担心,对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会影响人们对知识的获取。但著作权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保护作品与获取知识之间的关系,其规则设计基本实现了各种利益之间的平稳。

Kindle电子书平台里的电子书选择界面

首先,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与事实,只保护对思想与事实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由此确保思想与事实留在公有领域之中。例如,在涉及女子十二乐坊的侵权诉讼中,法院指出描述民乐演出模式的创意策划文案属于受保护的作品,但其中被描述的演出模式作为思想创意并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意味着“知识”本身由于属于思想或事实,不可能通过《著作权法》由任何人加以垄断。只有对知识以独创性的方式所进行的表达,才可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同时,如果对某种思想或事实的表达方式有限,为了防止通过垄断有限的表达进而垄断思想或事实,《著作权法》会将该有限的表达视为思想或事实(也就是“思想或事实与表达的混同”)而不予保护。

其次,《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项专有权利针对的是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并不限制阅读、观看等对作品的欣赏行为。因此,翻印人物传记并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作者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制作和贩卖盗版”),但贪图便宜故意购买盗版书籍并阅读的人虽说素质不高,却并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中并无所谓“购买权”和“阅读权”,这体现了《著作权法》对获取知识的宽容。

第三,《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以及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定许可”,其中许多都与对知识的获取与传播有关。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属于“合理使用”。这里的“使用”实际上是指对作品的复制行为。举例而言,未经作者许可而将其作品制作有声书并上传至APP供他人下载,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出于个人欣赏目的而下载,虽然也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作品(下载会在电脑或手机中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却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再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在根据相关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该项“法条许可”的设立,就是为了便利知识的传播。

最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设定了期限,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超过保护期之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对作品实施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等行为,均无需再经过作者的继承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许可,当然也无需再支付报酬。例如,鲁迅先生去世已超过50年,将《阿Q正传》贴到网上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多个音乐APP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一方面为了激励创作而保护作品,为作者规定了一系列专有权利,以使作者能够从他人对作品的特定利用中获得报酬,另一方面也通过各种机制为利用作品提供便利,尽量减少对知识传播与获取的影响,由此实现了利益平衡。

“知识付费”时代与国家的责任

目前,无论是知识传播的模式还是《著作权法》的实施,都远远没有达到妨碍公众获取知识的程度。虽然存在知识付费平台,供那些急需获得尚属稀缺的特定知识,又愿意为此付费的人,和那些具有此类知识,又希望获取回报的人进行自愿交易,但其他可免费或以低成本获取相关知识的渠道比比皆是。公共图书馆、百度百科、BBS及微信群的存在就是明证。

当然,技术和商业模式都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程度和信息传输速度的不断提高,知识的数字化传播正在兴起。以书籍为例,是否会有纸质书被电子书完全替代的一天?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这种“知识付费”对人类社会带来的挑战会比今天的知识付费平台要大得多。这是因为知识被数字化之后,传播者就可以进行加密,相当于在存储知识的房间加了一把锁,只有付费者才能获得开锁的钥匙。如果数字化后的知识形态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此类加密手段还会作为“技术措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法定例外情形,擅自破解该加密手段是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知识普遍以数字化形式传播且都采用了加密手段,则对知识的获取基本都会以付费为前提。这虽然体现了知识的价值,但它对低收入者的影响不可小视。

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这一问题的方法,当然不是强迫知识拥有者免费提供知识,而是应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民能够获得知识。这正如在九年制义务教育体制下,由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支付公立学校老师的工资,也就是由国家承担传播知识的成本。换言之,无论技术和传播模式如何变化,都不可能真正使知识完全免费,改变的只是承担费用的主体和方式而已。在引起轰动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中,获得专利保护的抗癌药物售价高达一瓶上万元,导致许多患者无力承受。对此,解决方法是将抗癌药物纳入医保(正如电影片尾所揭示的那样),并通过招标等机制使药价回归合理区间。

同样道理,保障公民接受文化教育的基本权利,是未来“知识付费”时代国家无可回避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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