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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险中求 假冒商标罪

 昵称65798849 2019-08-14

编者:郑竞

      2017年10月起,被告莫某雇佣妻弟李某在深圳横岗,在未获得注册商标人许可的情况下,采购零配件,组装假冒“木九十”、“wakeup”、“chanel”等注册商标的眼镜进行销售。

      2018年9月20日15时许,民警根据举报查获“木九十“、“wakeup”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共计12052副,带“chanel”商标的假冒注册眼镜472副,眼镜配件一批及送货单一批,现场抓获两被告。

      经鉴定: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涉案9351副假冒“木九十“商标的眼镜价值2795949元,2701副假冒“wakeup”商标的眼镜价值537499元,472副假冒“chanel”商标的眼镜1057280元,以上共计439072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莫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系主犯,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李某系从犯,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熙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丽雅、彭丽娟分别代理莫某、李某的辩护。

      两被告认罪并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量刑建议过重。

      莫某辩护律师叶丽雅提出:1、被告人已销售假冒木九十品牌单价为38~45元之间,应以该金额平均数来确定被告人的涉案金额;2、被告人未销售的假冒产品总价格为470520元,假冒“chanel”品牌眼镜472副是案外人存放在被告人仓库的货物,不属于被告人所有,不应将该产品计算至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内;3、被告人未销售的假冒产品属于犯罪未遂;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当庭认罪,并有悔罪表现。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李某辩护律师彭丽娟提出:(重点之处)1、公诉机关以市场中间价认定涉案金额会导致量刑畸重,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认定;2、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木九十”、“wakeup”注册人均为光合作用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眼镜。“chanel”商标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眼镜。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李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为53139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四款;第27条;第67条第三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第(二)项;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6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三、随案移送的假冒商标眼镜及包装盒、标签、鼻托等一批、作案用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广东熙业律师事务所 主任】黄伟荣指出:

      假冒注册商标并非快速致富捷径,而是一条犯罪伏法的道路。任何商标的品牌效应都是经营者财力、精力、智力的集中表现,而不是一朝一夕就可成就的。要想成就一番事业,需要认清努力的方向,脚踏实地,团结志同道合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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