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10月28日公告与合肥产投合作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发展,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与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产投”,与本公 司合称“双方”)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签署了《关于存储器研发项目之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开展 工艺制程 19nm 存储器的 12 英寸晶圆存储器(含 DRAM 等)研发项目(以下简 称“本次合作”或“本项目”),本项目预算约为 180 亿元人民币。 本公司与合肥产投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安徽省合肥市签署了《合作 协议》,《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2017年10月31日补充公告 本项目内容为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经济示范区内开展工艺制程 19nm 存储器的 12 英寸晶圆存储器(含 DRAM 等)的研发,目标是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研发成功,即实现产品良率(测试电性良好的晶片占整个晶圆的比 例)不低于 10%。该项目由公司和合肥产投按照 1:4 的比例负责筹集,公司负责 筹集约 36 亿元。鉴于该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总体性约定,由于资 金尚未到位,所以资金投入方式尚未明确,有关合作细节尚未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相关合作存在不确定性 、双方资金来源 公司和合肥产投按照 1:4 的比例负责筹集本项目资金。公司将根据自身财务 状况和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对外筹集部分可通过与双方认可的潜在投资方成立非控制基金募集;直接出资部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 其他再融资方式解决。 合肥产投也将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进行筹资。合肥产投已与 多家金融机构洽谈综合授信额度,未来综合考虑资金额度、期限、交易结构、资 金成本等因素,选择融资方案。 回购资金安排 若《合作协议》约定如能按期实现本项目目标,则应合肥产投要求,本公司有义务在目标实现后 5 年内,通过自身和/或与合肥产投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收购 合肥产投(和/或其指定主体)在本项目中的权益。届时,公司将通过以自有资 金、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收购或努力寻找双方认可的 第三方来实施收购。该收购义务受 2018 年 12 月 31 日项目目标能否实现、合肥 产投是否发出要求的影响,回购义务存在不确定性。回购所需的资金来源和方式 尚未进行深入讨论,存在不确定性。 三、2018年12月29日目标实现,继续推进合作 经沟通确认,双方将继续推进本项目实施。本项目的后续具体实施,将视需 要签署明确、具体的一份或数份执行协议进一步确定,后续协议的签订及协议内 容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2019年4月30日3亿元债转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合肥产投、合肥长鑫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为实施本项目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长鑫集成”)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签署《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对 本项目投资 3 亿元,履行《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部分筹资义务。 (一)可转股借款 1、方式:公司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向长鑫集成提供可转股借款。 2、金额:3 亿元人民币,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向长鑫集成发放 2 亿元借款;剩余 1 亿元借款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发放。 3、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自首笔可转股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 4、利息:本次可转股借款是为了履行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筹集资金及 投入义务,公司不向长鑫集成收取利息。 (二)转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内(下称“转股期”),兆易创新、合肥产投共同 确认本项目的运营主体(下称“项目公司”),兆易创新应当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对项 目公司出资并取得项目公司股权(下称“转股”),但是由于乙方、丙方原因导致兆 易创新无法完成转股的,兆易创新不承担法律责任。乙丙双方承诺,兆易创新要求 根据本协议实施转股时,乙丙双方均应当同意兆易创新的转股要求,并应当促成项 目公司在转股期内办理完毕兆易创新转股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兆易 创新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除外。 如果未来兆易创新、合肥产投共同确认长鑫集成作为项目公司,则兆易创新以 其对长鑫集成的可转股债权转为项目公司股权,转股价格为届时项目公司每一元注 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 如果未来兆易创新、合肥产投共同确认其他已设立主体作为项目公司,则兆易 创新应对项目公司增资且实缴出资 3 亿元,增资价格为届时项目公司每一元注册资 本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 如果未来兆易创新、合肥产投共同确认新设立主体作为项目公司,则兆易创新 应作为发起人对项目公司出资且实缴出资 3 亿元,出资价格为 1 元/1 元注册资本。 五、2020年10月17日睿力集成增资到18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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