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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职官词典之九十五 仪宾 仪曹 仪凤司 仪同,仪同将军

 难得知巳 2019-08-15

仪宾

明、清亲王、郡王女婿。

仪曹

官署名。三国曹魏尚书台有仪曹,以尚书郎主其事。晋、南北朝时,仪曹属祠部或殿中,所掌为吉凶礼制,隋无仪曹名,但礼部所辖有礼部、祠部,即原仪曹、祠部二曹。后世因称礼部郎官为仪曹。

仪凤司

元官署名。掌乐工、供奉、祭享事务。至元八年(1271),立玉宸院,置乐长、乐副、乐判等官。二十年,改名仪凤司,属宣徽院,置大使、副使、判官等官。二十五年,改属礼部,不置判官。大德十一年(1307),又改玉宸乐院。至大四年(1311),复为仪凤司。其间置官亦有变动。延祐七年(1320),定置大使、副使等官。所属有云和署、安和署、常和署、天乐司、教坊司、兴和署、祥和署、广乐库等。

仪同

官名。仪同将军的简称。

仪同将军

官名。车骑大将军、仪岩石 司的简称。又可简称为仪同。《北史·王雄传》述西魏、北周府兵制度,谓:“每大将军督二开府,凡为二十四员,分团统领,是二十四军。每一团仪同二人。”史文语意不清,后人解释,或以为每军二团,每团仪同一人,共四十八仪同;或以为每团仪同二人,共九十六仪同。但仪同为团的主官,则无二致,其官秩为九命。史称当时二十四军之众不满五万,一仪同所统千人。参见“开府将军”。

仪同三司

官名。见“开府仪同三司”。

仪制清吏司

官署名。明、清时置,属礼部。掌朝廷诸礼仪式、清宗室封赠、贡举、学校等事。清末为避傅仪讳,改称典制清吏司。

仪鸾局

金官署名。属宣徽院。掌殿庭铺设、帐幕、香烛等物。有提点、使、副使等官。

仪鸾司

官署名。五代后滁开平元年(907),改同和院使为仪鸾使,掌卤簿仪钛。宋卫尉寺所属有仪鸾司,掌皇帝亲祠郊庙、出巡、宴享及宫廷供帐。所属有金银器皿帟幕什物库、香烛库、毡油床椅铁器杂物库。设勾当官四人,以诸司使副及内侍充任。明初属亲军都尉府,洪武十五年(1382)废。改置锦衣卫。

议曹

汉丞相府及郡国置,设掾、史等,亦有设举酒者。其主吏议曹掾亦可简称议曹。主谋议。《议旧仪》谓丞相府议曹以学通行修者补任。郡国当同。

议处

清制,对有过失官员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称议处。如吏部官员有过失则交都察院议处。如情节轻微,则称察议。

议郎

官名。郎官的一种。秦置。西汉沿置,属于光禄勋,秩为比六百石,与中郎相同,高于侍郎、郎中。议郎职为顾问应对,毋须轮流当值,充当守卫门户等工作。东汉时一般郎官均受五官中郎将、左右中郎将管辖,议郎亦属例外。其官秩也提高到六百石,并得参预朝政。

议礼局

宋官署名。大观元年(1107)置,以执政官兼领,以两制大臣充详议官,掌议定各项礼制,政和三年(1113)修成《五礼仪注》,即今传《政和五礼新仪》。

议叙

清制,吏部考核官吏后,对成绩优良者加级或纪录,以示奖励,称议叙。功多者加倍议赐奖盛称,优叙。又由保举而任用的官员亦称议叙,如议叙知县等。

议政处

清初最高官署。清(后金)崇德二年(1637)正式建立,乾隆五十七年(1792)撤销。详见“议政大臣”。

议政大臣

官名。清(后金)太祖建立八旗制度后,又置议政五大臣及理事十大臣共理政刑。此五大臣掌理满族内部诉讼等事,与赞决军国大事的费英东等五大臣不同。太祖去世前,遗命由八固山(八个旗主)主议国政,议政大臣与八贝勒共议之制于是并存。清太宗提高君权,天聪八年(1632),废除八固山共治之法,又于崇德二年(1637)命贝子尼堪、洛托、博洛等与议国政,每旗设议政大臣三人,设议政处为办事之所。入关后,一度打破全由满族王公充当议政大臣的限制。清世祖去后,康熙初年,鳌拜等以议政大臣身份辅政,大权尽落满族王公之手。康熙亲政后,议政大臣权力仅存名义。乾隆五十七年(1792),明令裁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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