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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方走逃,受票企业的实际支出是否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刘刘4615 2019-08-15
原创 税与罚 2019-08-12 14:45:54

开票方走逃,受票企业的实际支出是否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微信号:Kwanshu

开票方走逃,受票企业的实际支出是否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因B公司涉嫌虚开走逃,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B公司开具给A公司的发票为虚开,A公司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A公司不服,认为其是存在实际交易,系真实支出,且已实际发生,可以作税前扣除,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案例中,A公司此项支出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扣除,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既然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那么A公司是不是就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由于B公司已经走逃,A公司不可能再要求B公司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为此,2018年28号公告还规定了补救措施,即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必备资料。

因此,如果A公司可以提供上述六项资料证明其支出系真实的,且已实际发生,则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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