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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老公没领证,但是有孩子,我怎么离婚呢?
2019-08-15 | 阅:  转:  |  分享 
  
我跟老公没领证,但是有孩子,我怎么离婚呢?自1994年2月1号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事实婚姻”的概念便不复存在,除领取结婚证外
,任何形式的婚姻均不合法,如果是涉外婚姻则另当别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领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可以到法院起诉
离婚。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没领证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只认为是同居关系,起诉离婚需要先补结婚证,如果不补结婚证,那就不需要“离
婚”,自行分开就可以了。如果对于这期间的财产、孩子问题争执不下,可以就抚养权、财产单独起诉。案例简介:李雷在打工期间与同事韩梅梅相
恋,2004年春节期间,两人在老家农村按照习俗摆了酒席,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因当时李雷年仅18岁,便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
双方共同生一女,2006年又生一子。但在同居生活过程中两人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争吵,经常因为一点小事情就大吵大闹。双方产
生矛盾且愈发不可调和。2010年两人确认再无感情,双方协商分手,因此解除了同居关系,两子女随李雷共同生活。案件经过:2011年3月
,韩梅梅要求李雷将两个子女给自己抚养,认为非婚生女随自己生活适宜,且女儿也表示愿意随自己生活,但李雷认为韩梅梅没有资格抚养女儿。双
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一直争执不下,韩梅梅一怒之下,就确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将李雷起诉至法院。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雷和韩梅梅系
同居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韩梅梅要求非婚生女随其生活,李雷同意征求女儿的意见,而双方的女儿明确表示愿意随韩梅
梅生活,且其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方便孩子的学习、生活,故女儿由韩梅梅抚养较为适宜。双方的非婚生
子一直随李雷生活,并且,李雷和韩梅梅均同意由李雷抚养儿子,依法予以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雷和韩梅梅的非婚生子随李雷生活,韩梅梅自20
11年2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二、李雷和韩梅梅的非婚生女随
韩梅梅生活,李雷自2011年2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律师评
述:婚姻法中规定,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但对财产争议和孩子抚养问题可到法院起诉
。如果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就子女抚养问题,法律会根据双方的
多种情况去判定。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会判给女方。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还属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发育成长,一般是会
判为随母亲一起生活。如果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是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来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双方都要求随其
生活,法院会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以及生活环境等条件,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对于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主要是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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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离婚律...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