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律课堂:欲租基本农田建厂房 合同违法被判无效

 luluwb1 2019-08-16

【案例】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欲租用某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厂房,然而合同签订后,却发现该地属于基本农田用地,该村村委无法将土地交付其使用。为此,双方闹上法庭,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2008年9月,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村村委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书》,约定租用村委集体所有的土地39.7亩用于厂房项目建设,租期30年,租金每年每亩1000元,每五年递增百分之十。合同签订后,公司即申请用地手续,但被土管部门告知该宗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用地,不准改为建设项目用地。为此,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村委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合同。

【说法】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签订时,双方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登记手续,亦未备案。该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我国土地法规定,应予以确认合同无效。此外,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支付租赁费等事项,因双方未实际交付租赁标的物,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已投资使用该宗土地,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相关条文】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