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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薇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陆安桥1871 2019-08-17

紫薇苑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章 程

(草案)


  (紫薇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紫薇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紫微苑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开州区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紫薇苑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开州区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狮子村相关领导和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狮子村民委员会申报备案核准登记。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由一名副主任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制定本业主委员会章程及小区各项管理制度.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鉴于本小区系避暑性质,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七,八月各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长沙镇、狮子村,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
    (二)、道德品质好、热心为全体业主服务、有责任心;
  (三)、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四)、无犯罪纪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三)已不是业主;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紫微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五)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七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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