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晚8点左右,通往杭州城站火车站引桥下的一处地铁工地发生地面塌陷事故。 据现场一位施工方负责人表示,傍晚5点左右,塌陷处地下发现一处空洞,施工方组织人员往空洞处填埋混凝土后,地面引发塌陷。事故导致一辆槽罐车侧翻,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截至目前,事故处置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塌陷原因,杭州地铁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还在调查当中。 回顾:2008年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 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震惊全国。此次事故造成了2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失效,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杭州风情大道地铁施工工地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事故。一些行进中的汽车坠入塌陷处。 法院经审理,现已查明8名被告人的相关责任,并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梅小峰(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在不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情况下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质量管理。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未按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组织施工。为赶施工进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钢支撑跟进不及时等多项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曹七一(原项目部总工程师)在没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负责工程质监、资料填报等工作。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明知基坑西侧路面出现裂痕和地连墙发生位移,曾出现四次监测数据超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还指使被告人侯学、洪祥修改监测数据后上报以隐瞒监理和业主方。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卢光伟(原项目部质检部部长)在“北2基坑”开挖时,明知存在未及时浇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隐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将“剪刀撑”从原设计图中去掉。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洪祥(原项目部监测员)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发现基坑地表沉降及墙体侧向位移均超设计报警值后,在曹七一的指使下隐瞒伪造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后又将监测数据等资料销毁。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侯学(原项目部监测负责人)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对实际监测点位少于规定数量、监测点位布置不符要求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对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不予制止,事故发生后参与销毁监测数据。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被告人蒋志浩(原项目部施工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方继涛(原项目部经理)长期不到岗,未履行法定责任,对施工中安全管理严重失职、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监督失察。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金建平(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监管、处置不到位;对发现监测单位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失职。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运营安全风险 该办法规定,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明确了隐患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运营单位应当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按照“一岗一册”要求分解到各岗位。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办法提出了设施设备维护规程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发布、修订和废止等基本程序,对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的修程修制和使用寿命进行规定。运营单位应根据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维护工作时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适用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对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参照办法开展运营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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